立法会下周即将复会。日前,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接受媒体专访时称,若大家君子地遵守《议事规则》,自然无须修改,揽炒派若选择去挑战《规则》就要接受后果。内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也认为,所有事情应该与时并进,过去一年立法会的运作反映了《规则》须按实际需要再作修改。看来,《议事规则》修改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建制派议员酝酿新一轮《规则》修改方案时,应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审视,既对症下藥、急用先行,又标本兼治、正本清源。建议考虑将三类情况作为修改重点:
优化内会主席选举程序
第一类是有迫切需要、有议员共识、有初步方案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对议员屡次在会议上作出极不检点行为的规管。这个问题自第四届立法会开始已讨论多年。
据统计,本届立法会行为不检议员达25名(比上届多18名),行为不检议员被勒令退席97次(比上届多22次),这一惊人数字更表明出台相关罚则的紧迫性。
未来一年,一方面,少了三员“闹将”的揽炒派势必变本加厉继续“议会抗争”,议员行为不检只会有增无减;另一方面,议事规则委员会因立法会延任获得宝贵的时间窗口,再无理由拖延,唯有一鼓作气完成修改“三部曲”,在“谴责”和“褫夺议员资格”两极做法之间增加适当的处分机制,议事堂才有望重归风清气正。
第二类是上次修改《议事规则》未解决、留下漏洞,近一年来情况急剧恶化的。其中最迫切的是与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相关的事宜。揽炒派滥用选举程序疯狂“拉布”,导致2019-2020年度会期内会主席的选举长期延误,半年多举行17次特别会议选举主席,创下立法会委员会史上选举主席时间最长纪录,最后立法会主席被迫出手引用《议事规则》第92条、採用新的程序才选出内会主席。
为此,立法会主席要求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委员会主席选举事宜,包括可否从有关选举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议事规则委员会经商议后同意探讨对内会主席选举机制进行彻底检视并作出相应修订。立法会复会之后又将面临内会选主席,延用由最资深成员主持选举的做法,恐将再次被揽炒派搞得拖泥带水,浪费宝贵的议事时间。虽说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谢伟俊认为建制派已有“抗体”,懂得如何防範内会主席选举被拖延,但建制派不能过於轻敌,应抓紧研究修改委员会首次会议选举正副主席的程序和方式,由立法会秘书处或者“获议员信任”的议员担任主持,即使今年用不上,也可为下届立会内会主席选举提供良好机制。
第三类是部分议事规则规定涉嫌牴触基本法,长期未得到纠正。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议事规则》第51(3)、51(4)条由立法会主席决定议员提出法案是否涉及政府政策的规定是否牴触基本法。
基本法第7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第75条规定:“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牴触。”
《议事规则》不能违反基本法
1998年起草立法会《议事规则》时,律政司与立法会对於第51(3)条和51(4)条是否牴触基本法就存在争议。多年来,政府提出的反对意见一直未得到重视。早在1999年4月时任政务司司长就曾表明政府立场,认为基本法第74条虽未明文规定,但从必然含义中清楚看出决定权明显属於行政长官,而且基本法第48(4)条也清楚订明行政长官的其中一项职权是决定政府政策,因此行政长官是作出决定的最合适人选,而以立法会主席为决策人是不恰当的。
多年来,一直有基本法研究学者认为部分《议事规则》不符合基本法,指出《规则》没有按照基本法规定要求对议员提案进行分类,使得基本法第74条的规定被架空。
希望建制派议员站在维护基本法权威和尊严的高度,重视政府和学者意见,检视并研究修改议事规则中涉嫌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当然,建制派议员除了修改完善《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熟练掌握和运用《规则》履行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
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