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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卢思位被“钉牌”合法合理\文兆基

2021-01-06 04:23: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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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受“十二逃犯”家属委讬的内地律师卢思位,日前收到四川省司法厅告知书,指他在网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触犯内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支联会”主席李卓人随即跳出来,批评吊销执证属“政治决定”,又宣称“律师因接受敏感案件而落此下场,代表内地司法不容独立思考的人权律师存在”云云。

  发误导言论违专业操守

  很明显,李卓人之言纯属混淆视听。事实上,卢思位并非因为接受“十二逃犯”案而被“钉牌”,根据内地《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办法》)第38(二)条规定: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违者将根据《律师法》第49条规定: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者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究竟卢思位有否触犯上述法例,答案是肯定的。去年9月他就“十二逃犯”案在网上发表文章,当中提出的不少法律观点和质疑,均有违《办法》第24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準绳”的準则,完全属於有误导性的评论,例子如下:

  首先,卢思位质疑“十二逃犯”乘船驶离香港水域后,是否只在中国毗连区水域内通过而并未进入内地实际控制的领海水域。其实根据《国务院令第221号》和《中国香港特区行政区域图》,任何船隻驶离香港水域后,必先进入内地管辖的水域,才能驶至毗连区,十二人被广东海警查获的水域,显然属内地实际控制的水域。

  其次,卢思位质疑海警局在2018年转隶属於武警部队后,便再没有侦查权。其实,全国人大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已於第308条第二款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所谓海警行使侦查权将跟《刑事诉讼法》牴触一说,并无法理依据。

  另一方面,卢思位质疑海警局将案件移交给盐田分局的法律依据,又宣称2020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14条第6项明确规定,排除公安机关管辖海警部门管辖的案件。但《规定》第18条亦规定:“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因此,海警可根据第18条,把船隻内的疑犯交由截停后的最初停靠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此外,卢思位一边无视《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质疑海警和盐田分局的管辖权,一边又主张当局将“十二逃犯”转交香港特区司法机关处理,但是背后的法理根据何在?显然没有,卢思位自己也知道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揽炒派图藉机抹黑内地

  如此一来,卢思位岂不是主张公安机关有法不依,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乎?与此同时,卢思位质疑“十二逃犯”偷越边境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内地《刑法》第322条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释(2012)17号》第5条又述明:(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夥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均属“情节严重”。“十二逃犯”分明是“三人以上结夥偷越边境”,自然属“情节严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卢思位为求协助委讬人脱罪,在网上发表没有法律根据的所谓质疑,故意忽略《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法释(2012)17号》,误导普罗大众,已属违反《办法》第38(二)条。四川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法》第49条吊销其执业证书,完全是合法合理。李卓人及揽炒派本身不谙内地法律,但是为求抹黑内地的司法制度,将卢思位被“钉牌”说成是什麼“政治决定”,实属厚颜无耻!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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