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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滔淼:《苹果》自行停刊 何关“政权打压”!

2021-06-30 04:24:28大公报 作者:温滔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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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刊26年、一直以立场偏颇著称的《苹果日报》日前停刊。事后,不论揽炒派和外国政客,抑或是部分本地和外国媒体,均将该报停刊、创办人黎智英、5名高层及2名主笔被捕、3间相关公司的财产遭冻结,说成是“打压新闻自由”。如记协与七个传媒工会及组织发表的联署声明宣称“政权打压”令《苹果日报》“被迫停刊”;欧盟发言人声称,《苹果》停刊反映中方利用香港国安法“扼杀新闻及表达意见的自由”,严重破坏传媒自由及多元主义;英国外相蓝韬文称,《苹果》“遭香港当局强迫关闭”,是对言论自由令人心寒的打击,又指香港国安法“被用作限制自由及惩罚异见”云云。

  出现这一类言论和抹黑,并不令人意外。毕竟,记协表面上虽是传媒组织,实际上立场极度偏颇,旗下的记者会员大多数是“黄丝”。因此,一些人为了煽惑他人憎恨中央及特区政府,把《苹果》停刊说成是什么“政权打压”,不过是过去抹黑套路的延续。

  至于部分西方政客跳出来说三道四,任何一个稍为了解当今国际关系的人,都会发现西方社会近年来,对中国的快速发展感到不安,在美国的拉拢之下,开始在涉港涉台和涉疆问题上大做文章,并且意图透过无理的指责,破坏中国的国际形象,从而达至外交上孤立中国,窒碍中国发展。是故,他们才故意要把《苹果》停刊与国安法实施扯上联系。

  新闻自由并非绝对

  然而,不论从《联合声明》、基本法还是国际法而言,言论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联合声明》第三(五)款订明:香港特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等各项权利和自由”,任何违法行为和言论,自然不在条款中的“依法保障”之列。而基本法第26条在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同时,第42条则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当中自然包括遵守香港国安法。

  国际法层面上来说,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在社交平台中评论此事时,曾提到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指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但是真正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三款,便列明发表自由和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从未被禁止发行

  此外,有人可能认为,《苹果》之所以停刊,与警方冻结3间相关公司的资金有关,但今次被冻结的资金只有1800万元,而根据壹传媒上月底的公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31日,集团未经审核银行及现金结余约为5.21亿元,足够18个月的营运开支,又怎会因为1800万元的资金被冻结而要停刊呢?

  由此可见,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本来便同时具备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合法性,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本来便不会让媒体老板或工作者享有违法而不被起诉的特权。更重要的是,《苹果日报》的报社既没被查封,报章从未被禁止发行,其本地报刊牌照亦没有被吊销,被冻结的资金其实亦不足以令报社资金流完全断裂。是故,《苹果》停刊跟创办人和高层被捕根本没有直接关系,纯粹是壹传媒董事会的商业决定而已。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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