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唐英杰案颁下裁决理由书,判定唐英杰“煽动分裂国家”和“实施恐怖活动”两项罪成(HKSAR v. Tong Ying Kit [2021] HKCFI 2200)。7月30日,原讼法庭再就唐英杰案颁下判刑理由书,“煽动分裂国家罪”处监禁六年半,“实施恐怖活动罪”处监禁八年,两项刑罚部分同时执行,合计监禁九年,并吊销驾驶执照十年(HKSAR v. Tong Ying Kit [2021] HKCFI 2239)。有评论批评,法院在此案中只字未提言论自由,完全没有平衡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唐英杰案尚未完结,律师表示将会上诉。我们不妨借此机会探讨唐英杰案中的言论自由或曰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度问题。
表达自由绝非毫无界限
在裁决理由书中,原讼法庭认定“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口号有“港独”意味,有人据此认为,唐英杰是因其“港独”思想或观点而获罪。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刑法并不惩罚思想,而只会惩罚行为。唐英杰被定罪,是基于其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而非其“港独”思想或倾向。在香港国安法之下,“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个“行为犯”,即不需要被煽动者采取分裂国家的行为或导致分裂国家的实际后果,只要具备煽动分裂的犯罪意图(mens rea)和煽动分裂的犯罪行为(actus reus)即可构成犯罪。煽动行为的后果,会影响量刑,但不会妨碍定罪。“光时”的“港独”和分裂意味,只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部分构成而非全部构成要件,正如谋杀的意图与谋杀罪的构成一样。
由于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且在香港特区颁布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法院无权质疑香港国安法的合宪性与有效性,而只能结合具体案情来决定被告是否构成被控犯罪。在听取各方意见、评估有关证据和考虑相关法律原则后,法院认定,“光时”的口号有分裂的意味,展示载有该口号的旗帜能够(capable of)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即满足了煽动行为要件,故意展示其明知有“港独”意味的旗帜,表明被告有意煽动他人采取行动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出去,即满足了煽动意图要件(裁决理由书,第138、141、150段)。煽动分裂的行为,加上煽动分裂的意图,即等于煽动分裂罪。
当然,亦有评论指出,唐英杰的涉案行为可构成“象征性言论”,故而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这种观点有部分道理,但象征性言论也有法律限度。一方面,表达自由(即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表达的内容和表达的方式,世界各地都允许对表达的方式作合法且合理的限制。某人有权表达某种意见,不代表他有权以任何方式表达该意见。在本案中,被告不顾警告,驾驶插有“光时”旗帜的电单车,数度冲破警方防线并撞向三名警员,致使警员严重受伤,这已经超出了合法表达的范畴。恐怖主义的定义是“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若只关注政治、意识形态意见的表达,而不顾表达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会荒诞得连恐怖主义都认为可以保护了。
另一方面,表达意见的情境也会影响表达的合法性。“没有人妄言,一切行动都应该像意见一样自由。相反,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的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譬如说粮商乃是令穷人忍饥捱饿的罪魁祸首,财产私有无异于抢劫越货,这样的意见如果仅仅是通过报刊传播,应当不受干涉;但是,如果面对一群正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气势汹汹的暴民,有人再去公然宣讲或张贴告示传播前述意见,就该受到应有的惩罚。”(约翰.穆勒:《论自由》,孟凡礼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19年,第61页)
在本案中,被告宣扬其“港独”主张的具体情境——2020年7月1日这个日期、港岛上的游行人群、电单车驶过的路径、冲破警方防线的行为等——令这种“象征性表达”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裁决理由书,第140-141段),因而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退一步而言,假设某人在安全的情境下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展示“光时”的标语来宣扬“港独”主张,这种言论受基本法保护吗?只要“光时”的标语含有“以暴力方式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的意思,那么前述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欧洲人权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将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根本价值的言论排除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外。在Seurot v. France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强调,“毫无疑问,任何违反《公约》根本价值的言论会因《公约》第17条(禁止权利滥用条款)而不受《公约》第10条(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Decision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18 May 2004)。
在香港的语境下,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条,第1条和第12条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任何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反之。“港独”言论,尤其是倡导以武力方式实现“港独”的言论,很可能因违反基本法的根本价值而不受基本法保护。(当然,不受保护不等于应受惩戒。)
在法律允许下行使权利
简单来说,言论自由固然是重要的价值和权利,理解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度也同样重要。“当自治的人们要求言论自由时,他们并不是说,每个人都有一个不可剥夺的权利,可以在他所选择的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和以任何方式表达言论。他们并不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想说就说,想在什么时候说就在什么时候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说谁就说谁,想对谁说就对谁说。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都会基于常识否认这种绝对权利的存在。”(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页)
在为唐英杰争取减刑时,律师强调,被告是一个体面的年轻人,因一时糊涂才铸成大错,并且在犯罪后真诚悔过;亲友亦表明,被告是一个头脑简单、心地善良的人,也是个孝顺的儿子,因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媒体的误导才走上歧途(判刑理由书,第11段)。一个头脑简单的年轻人,因为受到政治的影响,在旁观者的鼓励之下,一时冲动,作出触犯刑法的行为,并沦为阶下囚,的确是个令人惋惜的故事。国安法首案警示社会各界,要认真对待国安法,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使权利和自由。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