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将于7月22日正式生效,所有被法庭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罪行(不限于香港国安法)的人不能担任、或不能继续担任注册社工,除非得到全体社工注册局委员同意。对于这一个迟来的修订,相信绝大部香港市民都会额手称庆、同声叫好。然而,笔者认为此一修订仍有美中不足之处,就是未有一并限制被裁定干犯暴动、非法集结和袭警等罪行的人担任注册社工,情况仍然值得关注。
限制干犯危害国安罪行的人担任注册社工,社会上基本上没有异议,理由很简单:基于工作性质,社工需要频密接触市民,跟服务对象建立互信。倘若任由干犯有关罪行的人以专业社工身份与服务对象紧密接触,谁能确保他们不会在工作期间,向服务对象散播激进思想,甚至煽动对方参与违法行动。
政府提出修订附表2,毫无疑问是从善如流、值得支持的安排。但笔者同时认为,未有将暴动、非法集结、袭警等严重罪行纳入至附表2,始终是一大漏洞。在此,且让本人先解释现行法例的安排,让大家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明白箇中问题有多严重。
简单而言,现行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中,列明“令某人不能担任或不能继续担任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罪行”,主要包括虐待儿童、性罪行,以及《侵害人身罪条例》下的暴力罪行等。条例清楚列明,但凡被法院裁定干犯附表2上所列罪行,除非获得全体社工注册局委员同意,否则相关人士不能担任或不能继续担任注册社工。至于若干犯附表2上没有列明、而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则需要获社工注册局大部分委员同意,才可施以处分。
过往就曾发生犯法的社工,在注册局所谓“民选”委员的包庇下,能继续担任注册社工的情况。例如,2016年一名注册社工被裁定袭警及拒捕罪成,判处监禁5个月,最终连“除牌”都不需要,试问这不是漏洞又是什么?2019年黑暴期间,先后有多名注册社工被揭发不同程度参与暴力事件,有关人士先后被判处监禁9个月至33个月不等。类似的例子,其实还有很多,不能一一尽录。这些干犯严重暴力罪行的人,有否被取消注册呢?根据当局于2021年5月的答案,以及翻查社工注册局的注册纪录,有理由相信有关人士至今仍然是注册社工。
各位读者看罢上述例子,相信都已明白问题所在。任何人都有机会接受社工的服务,偏偏今日香港,干犯暴动、非法集结,甚至非法禁锢的人,原来仍然有机会以注册社工的身份接触市民,单是如此已经令人不寒而栗!更何况,香港大部分社工都受聘于资助机构,每月领取公帑作为薪酬,单用“不理想”仍不足以形容问题的严重性。
笔者明白,部分社工过往可能曾犯事,其后浪子回头,担任社工回馈社会。这种情况在社工界屡见不鲜,固然值得支持及鼓励。然而,有否改过迁善是一回事,《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是否需要修订又是另一回事,将暴动、非法集结、袭警等罪行纳入附表2,其实亦为当事人提供改过的机会,只要相关人士真心改过,全体社工注册局委员一定会运用法定权力让其注册,不必过度忧虑。还望当局检视相关情况,尽快向立法会提出修订。
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