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衷共济爱港联盟日前发起名为“坚决制止民主党申请奖券牌照的政治图谋”的请愿活动,表示民主党是政治性组织,长期以来反中乱港,劣迹斑斑,修例风波期间跟黑暴分子沆瀣一气,声称已退党的民主党前核心成员如许智峯、李永达等,至今仍在策动所谓“国际线”继续抹黑香港,质疑民主党申请“奖券活动牌照”有政治图谋,亦未符合申请售卖奖券的资格,民政事务总署应合理拒批。该团体又希望署方能加强审查民主党售卖奖券以来的情况,并了解其捐款者资料,防止奖券活动被民主党利用作违法工具。
本文无意针对个别政治性团体,但是当局过去批准一些政治性团体售卖奖券,又准许他们在街头募捐及售卖纪念品,似乎并不合理,并有机会造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
我们必须知道,奖券属于法律定义下的博彩工具,只有民政及青年局局长委派的公职人员,即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根据《赌博条例》第22条发出“奖券活动牌照”,会社、协会或其他团体才可筹办及经营任何奖券活动。
有人或者会说,从《赌博条例》第22条的字面意思而言,“会社、协会或其他团体”不蕴含慈善团体才可申请牌照的意思,但是根据政府网站的资料显示:“申请机构并非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所订明可获豁免缴税的公共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慈善团体),有关机构仍可申请举办使该等慈善团体受益的奖券活动,但必须取得有关团体的确认/同意信,以及该团体根据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批准信。”
奖券须作为慈善用途
换言之,条文虽没硬性规定慈善团体才可申领牌照,但是当局过去一直强调,以团体有否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作为奖券牌照能否获批的条件,即当局一直认为,获发牌而售卖的奖券,其收益只应用作慈善用途,署方订出慈善团体方能申请售卖奖券的条件,并不超出法定的发牌权力范围之外。如此一来,民主党在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情况下,凭什么获得署方发出牌照呢?
更重要的是,根据《社团条例》第2条:“政治性团体指──(a)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可见民主党属宣称是政党的政治性团体。另一方面,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又规定,任何政治性组织如跟外国或台湾的政治性组织有联系,保安局局长可在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下,禁止该社团的运作,当中“联系”在第2条的其中一种情况,为“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援或贷款。”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认为,民主党及部分政治性团体均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但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信纳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任何《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假若是《社团条例》(第151章)所适用的社团,其注册或注册豁免本可根据该条例第5D条取消者,或是保安局局长本可根据该条例第8条禁止其运作或继续运作者,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该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恐成境外势力输送资金途径
是故,《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本地政治性团体接受境外政治性组织资助的规定,一样适用于公司形式注册的政治性团体。在此情况之下,街头售卖奖券、纪念品或募捐,均可以现金交易,由于具有匿名捐献性质,准许本地政治性团体举办这类活动,便有可能造成国家安全层面的漏洞。本地政治性团体大可以透过其身处境外的组织成员,充当他们跟境外政治性组织的联络人,而境外政治性组织又可以找人充当“白手套”,然后在对方街头募捐期间,以匿名的方式把现金给予对方,从而建立联系,甚至间接地接受境外政治性组织指示及控制。
因此,先不论当局过去一直强调,只有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团体,才具备申请售卖奖券的资格;亦不论民主党的政治立场,以及部分核心成员或前成员在境外的所作所为。批准本地政治性团体透过售卖奖券、纪念品或其他方式收受匿名捐献,势必难以在实质操作层面上阻止他们获得境外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使现行法例禁止本地政治性团体跟境外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的规定形同虚设。当局应在立法规管线上线下众筹活动之前,拒批民主党的售卖奖券的牌照申请。
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