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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人大释法”与法律解释方法\章小杉

2023-01-13 04:24:3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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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明确无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担任国安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若香港法院未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则特区国安委应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是次“人大释法”终结了各界就会否及如何释法的争论,也丰富了香港国安法的实践和理论。

  除政治影响外,是次“人大释法”采用的法律方法同样值得关注。过往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多采用“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而今次的释法,在解释方法上有所发展。一者,将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特区国安委的法定责任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行政长官的权力结合起来,以解决当前关于不具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能否担任国家安全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争议,很明显,是“体系解释”(类似于普通法之下的语境解释)的运用。二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明,“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往释法实践情况看,一般不是脱离法律有关条款就某一特定问题是否符合该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回应”,这是对法律文本的强调和回归,亦即“文义解释”。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阐明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不是某种抽象或凭空的原意和目的,而是基于有关法律文本和语境。

  在“黎智英保释案”中,终审法院强调,决定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含义和效力,需要结合整部国安法的语境和目的来审视该条款,并考虑国安法适用于香港的宪法基础。(FACC1/2021)这与过往特区法院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方法一脉相承。在“吴嘉玲案”中,终审法院明确,对香港基本法须采用目的解释(purposive approach),即在查明法律条款的真实含义时,法院必须考虑法律的目的、有关条款,同时也须按照法律的语境来考虑文本的字句。(FACV14/1998)

  在“庄丰源案”中,终审法院转而强调,普通法下的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的角色是诠释法律文本的字句以查明文本字句所表达的立法意图,法院的角色不是查明立法者的意图,而是查明字句的含义及字句所表达的立法意图,法律的文本才是法律……法院参照了有关条款的语境和目的来诠释文本字句,一旦断定文本字句含义清晰后,便须落实这些字句的清晰含义,而不会基于任何外来资料而偏离这些字句的清晰含义,赋予其所不能包含的意思。(FACV26/2000)“庄丰源案”事关“双非儿童”的居港权,终审法院的判决几乎触发第二次“人大释法”。彼时,“人大释法”的正统方法是立法原意解释,而“庄丰源案”采用的方法是文本解释。据此,有不少学者认为,解释方法的差异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的根源。甚至有学者倡导,香港法院应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采用立法原意解释,从而避免或消除解释的冲突。

  香港法院应保持审慎谦抑

  今次的“人大释法”表明,解释方法差异并不是冲突的根源。不论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香港法院,在解释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时,都注重法律的文本、体系、目的和语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对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原因并不在于解释方法或两种法系的差异。在同一法系之下,不同层级的法院运用同一种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条款作出了不同的解释,这种情况亦不罕见。统一解释方法并不可行,也不能帮助消除解释冲突。事实上,若某单一的解释方法适用于所有条款和所有情形,则两大法系无需发展出如此多样的法律解释方法。

  既然解释方法的差异不是冲突的根源,统一解释方法无助于消除冲突,那么学界就应思考其他路径来避免或缓解冲突。毕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对双方的权威都有影响。在此方面,谦抑或尊让(deference)是个值得重视的原则。“一国两制”之下的谦抑,不仅包含了香港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谦抑,而且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法院的谦抑。(王书成:《谦抑主义与香港宪制转型──“一国两制”的视角》,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18年)香港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谦抑意味着,法院需要尊重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也需要尊重中央所坚持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审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尤其是处理法律解释争议时,香港法院应保持审慎和谦抑,避免作出可能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推翻的解释或判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法院谦抑意味着,秉持克制慎重行使释法权,如“人大释法”无可避免,则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打击香港法院的司法权威。

  释法回答的是法律争议,但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人都不会否认,释法有其政治语境、政治考量和政治后果。解释香港国安法这类政治性强的法律尤其如此。敏感法律问题的处理,需要政治韬略、胸襟和智慧。谦抑原则所包含的政治智慧值得各方考虑。

  归根结底,“一国两制”是个有弹性的概念,“一国”和“两制”都有充分的阐释空间。香港基本法设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解释权和香港法院的最终裁判权的分离,而只有保持这种谦抑态度,才能实现“一国两制”的动态平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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