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记者,指出地区行政检讨已进尾声,政府正就检讨进行最后的审议。行政长官的相关言论道出了区议会改革的实质性问题及其主要安排,相信可以让关心关注香港地区行政完善和区议会改革的各界朋友安下心来。这里从学理及近年来香港政治变迁的角度谈一下香港区议会改革的逻辑问题,希望有助于大家对于本次区议会改革的理解和认识。
一、区议会改革的宪法逻辑
我们知道,香港回归祖国后,其宪制基础发生重大转变,即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宪法和基本法在香港的政治实践中共同发生着作用。但是回归后的二十馀年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仅不能全面准确理解贯彻香港基本法,国家宪法在香港也难有“立足之地”。
而事实已经证明,没有宪法的坚强支撑和保障,基本法是很难在香港完整顺利实施的。立法会对特区政府的严重掣肘、区议会的“政治化”,以至区议会、立法会的两级选举开始危及香港特区的政权安全和国家安全,这些都需要和呼唤香港政治回归正途,都需要和呼唤宪法在香港归位和到位。只有宪法和基本法联手,以及只有在宪法和基本法框架下重构香港的法律体系与政治体制,才能保证香港实现由乱到治与由治及兴,才能保证香港实现良政善治与长期繁荣稳定。
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一条亦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两段条文对于香港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宪法对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区居民负有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二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而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因此,香港特区各个机构、每个居民都要拥护和尊重中国的根本制度,拥护和尊重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具体到区议会改革的宪法逻辑,就是首先要维护好国家安全,其次要落实好“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特区基层的管治权掌握在爱国者手中。
二、区议会改革的基本法逻辑
香港特区的区议会改革必须遵循基本法逻辑,也就是必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原意去定位、重构以及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首先,要全面准确认识区议会的基本法定位。一方面,区议会作为特区“区域组织”被安排在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部分,与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并列,虽明确不是特区政权机构,但无疑又是特区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也就必然会承载一定的政府职能和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责。
另一方面,与香港基本法的体系安排和特区政府的实际运作架构相统一,基本法第九十七条就进一步明确了区议会的性质、地位及其相应职责。区议会作为“非政权性区域组织”,接受特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视其为特区政府的重要施政伙伴,强化其职能,拓展其行政权力,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其“政治化”的后果。
其次,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区议会的“政治化”、“政权化”趋势。回归以后,反中乱港势力不断歪曲利用中央坚定不移支持特区政制发展进程的善意,恶意鼓吹区议会全面直选、区议会与立法会选举联动以及不断增大区议员在选举委员会中的构成比重,由此以来,十八区区议会直选的联动效应、区议会与立法会两级选举的沟通效应、一百多席区议员在选举委员会的规模效应等,以及相关多重效应的叠加效应所产生的政治能量,大大推高了香港社会的“泛政治化”程度,也一步步让区议会远离了香港基本法的规范与规制,日益“政治化”和向各政权机构渗透,已严重危及到香港特区的政权安全和国家安全,到了必须要改革的时刻。
最后,要遵照特区行政主导体制,重塑区议会的多元组成架构。一方面,香港是多元社会,必然有多元诉求、多元表达,在政治上和治理上就必然要遵循多元参与模式。另一方面,基层治理直接面向广大基层居民,基层服务项目广泛复杂,也必然要求基层治理参与者的来源多样化、专业多样化和年龄层次多样化。而这些都不是通过一个小区、一次直选就能够实现的。这就需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发挥行政主导体制优势,从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强治理效能的角度去重构特区政府的基层管理架构,重塑区议会职责与组成办法,重现当然议席、委任议席、直选议席共同议事、共同服务的多元活力。
暨南大学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