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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禁“港独”歌是维护国安必要之举\李继亭

2023-06-07 04:03:1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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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长昨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公众人士在网上或任何平台传播“港独”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此举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之举,体现了特区政府坚定履职担当、维护国安的“底线思维”。有人声称,禁制令将“损害香港言论自由”云云,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任何自由都有边界,更何况香港国安法已有明确的规定,而特区高等法院也有清晰的判例可循。而若结合港台前编导蔡玉玲案件的判决结果,公众可以看到一个清晰的事实,这就是,香港言论及新闻自由受到法治的充分保障,但国家安全是不可触碰的政治和法律“红线”。

  6月5日,律政司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政府发言人其后指出,政府申请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图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在具煽动意图的情况下,传播或表演有关歌曲等;或在具侮辱国歌意图的情况下,将有关歌曲当为“香港国歌”传播或表演等,以维护国家安全及国歌的尊严。发言人强调:“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正当目的,有关申请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关人权法案的要求。事实上,禁制令既与现行法律相辅相成,亦向公众人士明确指出上述行为可构成刑事罪行,市民不应以身试法。”

  有人或许会问:为什么要禁止一首“普通”的歌曲?禁制令要“开坏先例”、摧毁香港的言论自由?其实,只要对香港过去几年发生的事稍有了解,以及对香港普通法有起码的认识,就知道这首歌“绝不普通”,而是彻头彻尾的“港独”歌曲。

  四大理据 非禁不可

  一,从歌曲内容来看。“愿荣光”的歌词实际上是鼓吹一种敌对仇恨,暴力抗争以至“分裂”“港独”思想。歌词中有挑动仇恨的:“泪再流……亦愤恨……昂首拒默沉”、有呼吁勇武的:“为信念从没退后……来齐集这里……同行儿女”、有号召暴力的:“号角声……来全力抗对”、有宣扬“港独”的:“为正义时代革命……我愿荣光归香港”。在MV中更有一班全副暴徒装备的人在高歌,挥舞“港独”旗,已是明火执仗煽动青年参与暴乱。这样明目张胆叫嚣“港独”、威胁暴力的歌曲,又岂是“普通歌曲”?

  二,从实际目的来看。“愿荣光”这首歌最早在2019年8月于煽暴平台“连登”上出现,是一首煽动“独立分裂”的歌曲,歌曲创作人Thomas接受网媒访问时承认这首歌已被支持者视为“香港国歌”。黑色暴乱期间,大批“港独”分子一边唱着这首歌,一边进行分裂行径,甚至伴随的是挥舞“港独旗”,以及叫喊“港独”口号。这样显而易见宣扬“港独”主张的歌曲,已明显违反了香港国安法,又岂是“正常歌曲”?

  三,从高院判例来看。2021年7月21日,就香港国安法首宗案件,也即“唐英杰案”,三位法官作出裁决,指出被告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辩方证人不否认“光时”其中一个可能的意思是“港独”,很明显,其性质涉及分裂国家,因此法庭在“无困难下”总结有关口号,认定案发情境下,“光时”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够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此次判决意义重大,确立了国安法的审判原则,尤其是厘清了“光时”口号的“港独”含意,对日后同类案件判决具有约束作用。而“愿荣光”这首歌的歌词中,明显包含了“光时”字句,这还能叫作“一般歌曲”?

  四,从恶劣影响来看。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之后,这首“港独”歌曲非但没有消失,反而继续在各种与“港独”活动密切相关的场合播放。例如,在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等地的“港独”集会中,一边播放一边叫嚣“港独”口号。2021年1月1日,英国保守党Luke de Pulford在社交平台发布许智峯、罗冠聪、郑文杰等多名逃犯的短片,亦合唱“愿荣光”煽“独”。不仅如此,过去多次出现香港体育代表团参赛奏国歌时遭“错播”这首曲,造成恶劣影响。在Google等搜寻网上,亦公然将此曲称作“香港国歌”。如此严重的错误,若不依法进行制止,如何能符合法治精神?

  从以上四点可见,“愿荣光”是一首彻头彻尾的煽动“港独”歌曲,严重违反了香港国安法,律政司依法申请禁制令,完全是必要之举。事实上,若任由其传播下去,才是对法治的破坏。

  维护法治 无损自由

  必须指出的是,申请禁制令是依法之举,并不损害香港的言论自由。事实上,言论自由有边界,这已是最基本的常识。别的不说,以自诩为“民主灯塔”的美国为例,2021年1月6日,特朗普以美国总统的身份对数千名群众发表了70分锺演讲,结果造成国会山庄骚乱。一周后,众议院对特朗普提出史无先例的第二次弹劾,罪名是“煽动暴乱”(incitement of insurrection)。而涉及骚乱的多人,即便没有参与行动,但言论涉及煽动,同样被拘捕判刑。如果美国这种决定符合言论自由,那么禁制“港独”歌曲又如何破坏了言论自由?

  去年9月,“羊村绘本案”5名被告,日前被裁定一项串谋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覆製煽动刊物罪罪名成立,法官郭伟健在判词中指出,“煽动意图并非单单源自文字,而是这些文字在儿童脑海中所产生的效果”。出于对社会秩序和集体利益的维护,为了国家安全及维持公共秩序的保障,法庭须按香港实际情况裁决,本案控罪对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施加的限制“实属必要”,煽动罪应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而非裁定违反过分限制言论自由。这已讲得清清楚楚,不存在含糊之处。

  言论自由有边界,但言论自由受到基本法的坚实保障。正如蔡玉玲一案,终院判处政府败诉,就体现了香港法治精神。正如昨日行政长官李家超所指出的,香港是法治社会,政府会按法律行事。裁决反映了香港的公正司法制度和法治精神,确保基本法在香港有效履行和实践。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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