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一名23岁女学生从日本回港后被警方拘捕,据悉她于2019年到日本留学后,持续在网上平台发表一些支持反中乱港分子和“黑暴”的图片和文字,当中更包括主张“港独”信息,涉嫌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而被捕。事件引起不少西方媒体的关注,更上纲上线攻击香港国安法,指执法当局的拘捕行动没有理据。被警方国安处悬红通缉的许智峯早前声称,不少在海外继续从事所谓“与香港民主自由相关倡议工作”的港人,“他们已经觉得回去香港的话要承担风险”,而这位女生被捕“更是确立了这风险真实存在,而且比想像中要大”云云。
许智峯等窜逃海外的反中乱港分子绝非从事所谓“与香港民主自由相关倡议工作”,而是宣扬、煽动“港独”;他们公然挑战香港国安法,执法部门依法拘捕宣扬“港独”的人有何可质疑之理?任何人干犯损害香港国安的行为,不论他的身份、不论身在何处,同样要面对法律制裁,不存在所谓离开香港,执法当局就放弃追捕的荒谬说法,这不是许智峯所讲的什么“承担风险”,而是罪有应得、应有此报。
各地安全法例均具“域外效力”
几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法例都具有“域外效力”,在其他地区都具有司法管辖权,香港国安法也不例外。这次拘捕行动的最大意义,就是向各界表明执法部门的严正态度,打击“港独”没有界限、没有时限,未来执法部门更会加大力度打击海外损害国安的行为,对于窜逃海外的反中乱港人士进行缉捕。罗冠聪、许智峯之流以为有外国主子庇护就可以安枕无忧,不过是自欺欺人。特区政府有坚定维护国家的意志、决心和能力,必定要这些反中乱港人士承担应有刑责。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三年以来,“一法定香江”的效用是立竿见影的,各种大骚乱、“硬对抗”几乎全部绝迹,在“黑暴”时气焰嚣张,高呼不怕牺牲的“黑暴”分子立即没有了脾气,再也没有发动大规模的骚乱,这说明什么?说明“黑暴”发生初期,一些人误以为“法不责众”,当时香港缺乏有力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对反中乱港分子未能产生足够的阻吓力,导致“黑暴”愈演愈烈。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黑暴”分子知道违法成本和代价,自然不敢再公然挑战法网,香港的局势才得以一举扭转,也才有了今日由治及兴的基础。
对于执法部门这次拘捕该名返港女学生,反中乱港分子不出所料地抹黑攻击当局是滥用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被警方国安处悬红通缉的郭荣铿甚至诬称:“最大的担忧是,所有海外港人,甚至是外国人,都可能担心,会否因为说了些什么,或做了些什么──例如去参加了游行──在香港过关卡的时候会有问题。”这种说法完全是罔顾事实,香港国安法自订立时已经具有毋庸置疑的“域外效力”,国安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已经明确,无论犯法者是否香港居民,是否身在香港,香港国安法同样适用。例如第三十七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绝不放过海外煽“独”行径
这已经表明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法律在域外同样产生法律效力,特区政府一样有司法管辖权。这样的安排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卢根法》、德国《刑法典》、新加坡《恐怖主义(制止炸弹袭击)法》以至日本的《刑法》,不论是普通法或是大陆法,其国家安全法例都必定会加入“域外效力”。否则,如果犯法者潜逃他国,法律就不能奈他们何,还有何法律阻吓力可言?还如何保障国家安全?所以,香港国安法同样具有有关效力,而且这个效力不是字面上,而是有实质的法律执行效力。
国安法下一阶段实施重点,将是重点打击海外损害香港国家安全的行为,全球缉捕反中乱港分子。窜逃海外的反中乱港分子近年在海外成立各种网上媒体及组织,将海外视作“贩独”基地,在香港社会煽风点火,煽动市民在香港进行各种“软对抗”,在香港进入由治及兴的关键时期,这些“软对抗”行为必须全力打击,更要截断其海外的支持和联系。执法当局应积极主动、理直气壮要求外国政府将这些违法分子“移交”香港审理,如果他们坚持袒护,香港完全可以作出应对,包括在“移交”罪犯上作出反制,中央也是香港的坚强后盾,向所有潜逃的反中乱港分子表明,打击“港独”没有界限,天下之大,也没有“港独”分子容身之所。
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