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下所提及的七类罪行,最少人讨论及最多灰色地带的可算是有关“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第七类罪行。何谓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什么联系可以接受?什么联系可构成国家安全罪行?这些均是不容易解答的实际问题。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当中第二条便开宗明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等各域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这些均是阐明对外交流和对话的正面目标。但除此之外,什么行为、在哪方面可能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之行为?
现行法例未能满足23条要求
特区现时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不是太多,其中《社团条例》便规定任何社团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援或贷款;该社团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厘定;或在该社团的决策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均不能获注册成为法定团体。不能注册团体便会被视为非法组织,任何非法组织的活动当然属非法;但该条例只适用于团体,并不适用于个人,相信不能满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下所要求立法处理的行为。
香港国安法现时有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定义相当严谨,任何人接受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指使或援助发动战争、严重阻挠特区及国家制订和执行之法律和政策并构成严重后果、对特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制裁国家或特区和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特区居民对中央及特区政府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才属犯罪。从以上的条文来看,不少具破坏性的活动并不包括在这法例之下,例如接受外国或者境外势力资助或指使接受外国非法破坏国家或特区制度,包括经济、金融及社会制度,干预选举过程,但又未达到操控、破坏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之程度,操控特区政党或政治组织等等。
环顾其他地方,不同国家已就外国势力干预本地事务制订不同严谨度的国家安全法律;例如在新加坡,当地政府最近通过一条有关外国势力干预新加坡事务的法例,在这条法例下,新加坡居民不得受外国势力操控,在新加坡进行“恶意通讯活动”。法例亦就外国势力资助及提供金钱援助给予当地政党、政治组织及候选人订下严谨的监管或申报制度,任何不符合新加坡国家利益的行为均属犯罪。
在英国,国会早前已通过了一条投资国安法,赋予政府权力干预及阻止任何不利于国家利益之外国投资活动。何谓不符合英国国家利益,条例却没有明确界定。在最近英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之《国家安全草案条例》中,任何涉及干预个人权利,影响任何人之公共职能,操控任何服务,操控任何政治过程,包括选举,操控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有损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行为,均属外国干预行为罪。在条例下,接受外国势力之指使、操控、接受金钱或其他方面的援助、透过任何协议或关系达至“有利”于外国势力,均可构成外国干预罪。而在条例下,控方并不需要确立外国势力是谁或属哪一个组织。
维护国安无损正常交流
由此可见,任何与外国势力联系而构成危及国家安全之行为均可以被包含在这罪行之下。尽管如此,因为我们谈的是国家安全罪行,因此理论上,在检控门槛、法理原则和法律程序上均应与香港国安法之规定构成某程度的一致性。换言之,这外国势力联系罪必须涉及犯罪意图、符合国际人权公约订下之标准、符合法治基本原则,及检控前须得到律政司书面同意等等保障条文。另一方面,法律亦须明确列出一般正常交流对话之活动不应受法例影响,在推进交流发展对外关系和保障国家安全划出适当的平衡点,才符合众望所归及进一步巩固特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大都会的明确目标。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