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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浅谈香港国安法的不完整罪行及“域外效力”\罗天恩

2023-07-21 04:02:4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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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名留学日本的香港学生被控煽动意图罪,引起广泛讨论。

  在香港普通法中,若罪行部分在香港境内、部分在香港境外进行,则法院可以对有关罪行实施管辖权。另外,若罪行由法例规定,而法例本身以笼统的措辞表达,则法院可以管辖在境外发生但其后果波及香港境内的罪行,除非有关罪行根据国际法应由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管辖。故此,即使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七条的文意有可能只适用于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即有可能只适用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项罪行,并不一定涵盖《刑事罪行条例》第10(1)(a)条规定的煽动意图罪,香港法院也有可能根据普通法原则实施管辖权。

  虽然如此,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还是值得研究,特别是它在不完整罪行的适用。在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以来,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以不完整罪行的形式定罪。另外,某些大案,例如非法“初选”案被控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黎智英被控的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也是以不完整罪的形式检控。在本案中,该名留学生原本被捕的罪名也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这项不完整罪,最后才改控煽动意图罪。

  在国际法层面,对境外进行的不完整罪实施域外管辖权的例子不时发生,其中一个例子就是俄罗斯人Viktor Bout的案件。Bout是一名俄罗斯公民,也是一名国际军火商。在该案中,他被控串谋售卖总值数百万美元的军火予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以用于杀害于哥伦比亚的美国公民。该案并不在美国发生,也没有美国公民因此受害,所以该案只能根据不完整被动属人原则(inchoate passive personality jurisdiction)或不完整保护管辖原则(inchoate protective jurisdiction)处理。

  就不完整被动属人原则而言,它容许国家立法禁止非公民在境外针对公民的不完整罪,以保护公民在境外的法益。就不完整保护管辖原则而言,它禁止非公民在境外干犯指明的不完整罪,传统上包括国家安全罪及伪钞罪,但近年来也有国家把这项原则引申至恐怖活动、干预政府运作及保护国有财产等。此外,若不完整罪在境外发生,而被告期望罪行的后果波及境内,则不完整客观属地原则(inchoate objective territoriality jurisdiction)亦可适用。取决于罪行情节、被告意图和罪行后果,以上的原则都可以成为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八条针对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实施该法规定的犯罪的法理基础。

  大部分的香港国安法的罪行都以不完整罪的形态检控、定罪和量刑,反映不完整罪对香港国安法的有效落实相当重要。首先,基于香港国安法的性质,要实行完整罪行的机会较少,更多时候更需要检控方取缔不完整罪,把罪行扼杀在摇篮之中。另外,由于串谋的证据要求较低,有时检控方也会选择控告串谋罪,使陪审团更容易明白证据和作出判决,增加入罪的机会。“光城者案”便是相关的例子。

  虽然这次留学生被控煽动意图罪并非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八条下保护管辖原则适用的例子,但不能排除将来需要向非香港居民在海外实施的不完整罪或完整罪进行检控。故此,当局需要研究相关的法理基础并清楚向境内外的受众说明,以争取支持和避免无理批评。

  香港律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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