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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旁听权”岂等同于“藐视法庭权”?\陈凯文

2023-08-02 04:02: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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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归以来,部分西方媒体不断“唱衰”香港,反中乱港势力及媒体屡屡配合对方,在本地挑起煽动反政府情绪。黑暴期间,反中乱港分子更图谋透过港版“颜色革命”夺取香港管治权。所幸,中央果断出手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填补了香港在维护国安法律的短板。国安法“一法安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树倒猢狲散,社会迅速恢复秩序。

  外媒抹黑特区司法制度

  面对着港版“颜色革命”的失败收场,境外势力心有不甘,部分外媒至今仍不断“唱衰”香港。例如美国国际媒体资助的自由亚洲电台,便以一名涉及多宗扰乱法庭秩序的男子,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视法庭罪成的案件说事,并借着所谓时事评论员之口,声称被告是因为其衣着被检控,抹黑特区政府“削弱旁听权”云云。

  任何对该案案情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这不过是境外媒体的惯用伎俩,故意混淆视听。事实上,香港除了极少数事涉国家安全或私隐的案件之外,法庭在审判过程期间,都容许公众旁听。另一方面,刑事藐视法庭罪作为普通法罪行,犯罪前提是藐视者有意图干扰司法工作的执行。

  是故,即使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意图借着旁听为被告人“打气”,只要这些人旁听时遵守法庭规则,不把法庭当作宣示个人政见的场所,不作出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本不可能被控刑事藐视法庭罪。

  在此情况之下,大家只要翻阅案情,便会发现法官裁定被告人刑事藐视法庭罪罪成,与其背景、衣着并无关系。根据判词陈述,被告第一宗藐视法庭的案件在2021年12月8日发生,当时一名女子穿着印有政治标志的黑色外套旁听,法官要求对方脱下外套,或离庭观看直播,该名女子按照法官的指示脱下外套。其后,该女子外套交予被告,他穿上外套进入法庭时被保安阻止,被告变得激动,并强行进入法庭,其间撞伤一名保安员。

  第二单案件发生于同月17日,被告穿上黑色卫衣、戴上黑帽及黑口罩旁听,当时公众席上另有两人戴黄色口罩。法官要求旁听人士不得戴帽及黄色口罩,被告出示医疗证明,表示需要戴帽。法官容许被告戴帽,但维持要求另外两人更换口罩,否则须离开法庭。其后数名执达主任进入法庭,要求三人更换衣物,但他们拒绝遵从指令,最终在辩方律师请求下离开法庭。事件令聆讯延误逾半小时。

  第三单案件在同月21日发生,被告穿上全黑衣着并戴帽,同时再次出示医疗证明,但法官指法庭需记录被告的医疗证明资料时,被告以私隐为由拒绝,法官只好暂停法庭聆讯及要求被告离庭。

  第三单案件发生后翌日,被告第四次犯案。案情指被告以全身穿上深色衣物及戴上黑帽旁听,被保安要求脱帽,被告则再次向法官呈上戴帽因医疗需要的医学证明,但是当法官在询问时提及被告姓氏时,被告随即情绪激动,质疑法官在庭上公开其个人资料,待法官向被告解释此乃法庭礼仪后,被告才不再吵闹,令正常聆讯程序再被延误。

  扰乱法庭秩序才被检控

  事实证明,旁听者不会因为其衣着而被控藐视法庭,即使服饰含有政治信息,只要当事人听从法官指示更换衣服、脱下外套或其他饰物,便可入庭旁听。

  被告被控刑事藐视法庭罪,是因为其屡次无视法官的指示,强行进入法庭并导致保安员受伤,拒绝向法官呈上戴帽医学证明,或因为情绪激动,作出扰乱聆讯的行为,这是与被告人身穿何种衣着毫无关系。

  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其他有藐视法庭罪的普通法国家,以被告人的所作所为,特别是扰乱法庭秩序并致使他人受伤,被控以藐视法庭罪和被判罪成的机会率都极高,可见香港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更不会损害市民旁听案件聆讯的权利。境外媒体故意借所谓时事评论员之口,无视被告种种扰乱法庭的行为,故意误导读者,意图让人误以为被告因衣着而获罪,并以此诬称案件令市民的旁听权受损,实属故意抹黑和污蔑香港司法。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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