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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解读《外国国家豁免法》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梁美芬

2023-09-18 04:02: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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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都与我们的权益保障息息相关,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们处理涉外案件极具意义,殊值关注。

  解决涉外审判效率瓶颈问题

  知法方能守法,懂法方能用法。本人将在本文中就是次人大会议通过的法律中,聚焦《外国国家豁免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核心要义、二者关系及划时代意义三个方面作出阐释,借此传递国家立法资讯,普及法律知识,彰显法律精神。

  一、《外国国家豁免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一次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豁免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我国法院管辖外国国家的具体例外情形及相关司法程序。

  该法全文共23条,涉及6方面,整体框架清晰,结构合理,立法体例、具体内容均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可就外国6类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例如商业活动、非主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等。对于外国国家的商业活动财产,我国法院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根据该法,我国法院可以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受理、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共28处调整,涉及29个条文。是次修订重点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独占19处,着墨之重可见一斑,首次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做出了实质性调整,是对前四次修正内容的重大突破。内容包括有明确规定涉外消费纠纷、涉外网路侵权纠纷、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涉外送达手段、域外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等,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及制约涉外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

  此外,对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各方能够形成高度共识的民事诉讼法各编内容亦作了相应修改,包括明确了司法技术人员参加诉讼的程序,扩大了回避范围、完善了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上诉、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进行完善、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施行,同时新增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

  二、《外国国家豁免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从《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四编的规定中可见,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四编新增:“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二者进行了有效衔接。

  三、在涉外立法上具有跨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毋庸置疑,无论是《外国国家豁免法》,或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审议通过,在我国涉外立法上都具有跨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外国国家豁免法》既尊重外国国家的豁免待遇,又允许外国国家和中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中国领域内通过法治化的方式解决争议,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以往主要通过外交谈判等方式处理国家豁免这一复杂的外交和司法问题的现状,以及解决了一些外国法院受理反华势力针对我国国家的诬告滥诉,意图剥夺我国根据国际法应享有的国家豁免,而我国无法进行对等反制的困境。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整合优化《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将国际规则有机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不仅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治国理政方略的贯彻落实,更是在全球治理体系发生深刻调整、制度竞争成为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的时代背景下,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具有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适用和实施的国家豁免规则已经从绝对豁免转变为限制豁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香港有责任适用相关政策

  关于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的外国国家豁免原则和规则是否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给予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其实在2011年8月因刚果(金)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进行释法时,就早已订明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或政策。故因国家豁免属于国家对外事务范畴,香港、澳门两特区有责任适用或实施相关政策。”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修订的草案都满载民意民智,足以体现国家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国际交往需要、海外利益保护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发挥中国负责任大国担当和作用。

  港区人大代表、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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