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存有任何幻想,无论说得怎么漂亮,美国仍是视中国为主要对手。美国现今的外交政策是以围堵和遏制中国为主轴;这政策的核心,是把经贸限制和国安考虑“武器化”。最近,美国个别议员提出要求“制裁”香港特区官员、法官、司法人员及和私人执业律师的法案。明显地,他们正试图把法治“武器化”。
第一次看到这报道时感到十分奇怪。根据“世界正义工程”的《2023年法治指数》,香港在全球14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23位,高于美国的26位。其中,香港在“廉洁”方面排行全球第9位,高于美国的22位;在“秩序和安全”方面香港排行第6位,远远抛离美国的33位;在“刑事司法”方面,香港排行20位,高于美国的29位。
在这些事实面前,美国有什么资格质疑香港的司法独立?答案很明显,这是美国为配合打压中国及抹黑“一国两制”图谋采取的政治手段。
在这方面,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几点:第一、美国议员提出的法案并不能决定美国政府是否“制裁”香港司法人员,因为这权力在总统,所以法案通过与否与美国是否实施“制裁”是两回事;第二、美国的“制裁”是无止境的;所以假若美国真的“制裁”特区司法人员的话,这会是一种长时间的“制裁”。
有人说这是冲着黎智英案件而来。这可能是。但因为“制裁”是无时间性的,所以若对特区有影响的话,则并不止于黎智英案。又有人说,这不是明显触及了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案件移交内地审讯的条文吗?这并非不可能,但留意第五十五条订下之三种特殊情况其中两种涉及国家和特区广泛治安的问题,因此不在现行讨论之列。
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时,案件可移交内地审讯。注意条文所指的是外交上的复杂情况,而所谈及的“管辖”是指“司法管辖权”而非审讯能否公正或有效地进行。因此,表面上第五十五条并不适用。
这不代表在极端情况下,我们不能行使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假若“制裁”的目的是令所有司法人员对履行其职责有所恐惧,甚至不愿处理国安案件,令特区无法行使其司法管辖权的话,那么不难想像第五十五条则可能适用。
但我们要考虑的是,理论上“制裁”是无止境的,那么是否代表我们要把所有国安案件也移交内地审讯?这是否正是美国把法治“武器化”的真正目的?他们是否想令国际社会对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和法治情况之观感大为改变?这极端情况实是匪夷所思,亦对“一国两制”影响深远,不是我们可以随随便便用于口舌之争上。
更重要的可能是,这是对我们的司法独立一重大考验。我们的法官是否如此脆弱,抵受不了任何外来的政治压力?假若我们能坚守其位,不是更能彰显我们世界公认的法治地位吗?
尽管如此,在美国不断于经贸、国安及法治“武器化”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应研究一些应对“制裁”的措施。在这方面,“以牙还牙”未必是一种全面的回应,而“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不一定能战胜美国的丑陋图谋。我们要研究的,或许是如何摆脱美元控制全球经济体系的现况。这是唯一美国可利用的政治伎俩,也才是我们应该主力回应的焦点。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