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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思明路/国安法保释条件理应更严格\汤家骅

2023-12-15 04:02: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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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明白有什么理由,香港有些人不认为危害国家安全是一种严重罪行;也有人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分开,认为损害国家利益,例如呼吁外国势力制裁国家是没有问题的。这些看法不只是无知,更是危险。我们只需放眼一看,便发现差不多所有国家都严肃对待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最高刑罚是死刑或终身监禁。单从刑罚而言,这已是与杀人、放火、绑架、抢劫等无异,均是最严重的刑事行为。试想想,损害他人身体是大罪,哪有损害整个国家不是大罪之理?

  至于损害国家利益,我们只需看看,美国只要声称要防止损害国家利益,便随意制裁这个、制裁那个,可以禁制这样、禁制那样。英国亦有《国家安全投资法》和《国家安全法》,这些法例针对的也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那么香港为何有人认为损害国家利益不是严重的刑事行为?

  正正是这样,理论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保释门槛一般比其他罪行为高。你可有听过被控杀人、放火、抢劫的疑犯可以随便获得保释?尽管如此,香港国安法并没有就保释有关条文订下特别严苛的要求。首先,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法律适用程序适用于国安法,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保释,唯一分别是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官需要有充分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才得准予保释。大家应该可以理解这要求是重要的。杀人犯不容保释,以免给他机会再杀人,那么涉嫌违反国安法的犯罪嫌疑人为何可以随便获保释,继续危害国家安全?

  理论上未被起诉,但被怀疑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法律也应尽量要求确保这些人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在英国国安法下,只需政府怀疑你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便可在不经审讯下拘留长达五年,其间不准使用金融服务和电脑手机。回看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二,只是要求受调查者不得离开特区六个月至九个月,香港国安法相对而言怎能不算是要比英国国安法远为宽松?

  不但如此,在附表二下,受调查者可以申请豁免离开香港。最近周庭事件便是一个最好例子。如果被指控干犯国安法的被告人不能获得保释,是为了避免被告人再进一步危害国家安全,那么怀疑涉嫌干犯国安法受调查者,理应也有需要避免受调查者继续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禁止受调查者离开香港是为了若他继续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话,警方可以即时再拘捕他,甚至提出检控;假若受调查者已离开香港,并继续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警方执法时将遇上极大困难。

  防范继续危害国家安全

  事实正是这样。大家应该看到,有涉嫌违反国安法的嫌疑人获准保释后弃保潜逃,在海外不断高调继续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当局批准有关人士保释,却被对方利用作进一步危害国家安全的机会,这岂非与制订实施国安法的目的背道而驰?

  没错,我们必须在维护国家安全、个人自由和权利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但这个平衡不能、亦不应建基于容许继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上。我们一方面不能动辄以国安法调查持不同意见的人,这样只会令一些人加深对国安法的偏见;但当已有实例证明某些人可能已危害国家安全,那么法律的精神便是要确保这些人不会、亦没有机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英国处理的方法是把这些人拘留最长五年之久。

  香港特区是法治和尊重人权的地方,我们不会跟循英国的严苛处理方式,但亦同时必须制定一套有效防止国家安全受损的法律程序。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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