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但一直有些人认为,香港已经有了国安法,基本法第23条就可以不立法。这显然是错误的看法,是对法律以及客观现实缺乏正确了解的结果。事实上,从近期黎智英案中透露出来的大量“承认事实”,以及控方所指出的问题,都可以看到,23条立法不仅必要,更具有迫切性。早日完成23条立法,与香港国安法实施相辅相成,才能真正有效堵住漏洞,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昨日黎智英案审讯进入第七天,控方读出了涉案人员的“承认事实”,许多情况是首次曝光。
例如,警方在黎智英电话发现,他曾经以电邮联络美国前国防部副部长Paul Wolfowitz、美军前副参谋长Jack Keane、《华尔街日报》编辑Bill McGurn、时任美国国务院资深顾问惠顿(Christian Whiton)、前美国外交官Raymond Burghardt、美台商业协会(USTBC)会长韩儒伯(Rupert Hammond-Chambers)、美国学者Perry Link、其助手Mark Simon。
“承认事实”触目惊心
至于“重光团队”相关控罪的“承认事实”,控方指《日经中国(香港)社》于2019年8月14日,向前“香港众志”副秘书长周庭及李宇轩发电邮;李翌日再向《日经》发电邮。李宇轩于2020年8月10日被捕,其后获警方保释,同月23日潜逃到台湾时,在内地水域被捕,2021年3月移交香港警方。
再早之前的审讯,控方指出,黎曾与刘祖廸及Mark Simon等人,联同外国政要,包括英国人权组织“香港监察”研究员裴伦德(Luke de Pulford)、日本众议院议员菅野志樱里等,请求英国、新西兰,及欧洲多国实施制裁,或进行其他敌对行动,包括中止各国与香港的引渡协议,停止向香港出口武器,以及限制与中港的贸易。控方又指,黎拥有广泛的海外联系,向其他涉案人士提供指示,以推动制裁。
举出这些,绝非要影响法官的审讯,最终如何审判,必然要由法官在全面了解控辩双方陈词后再作出决定。但从已经公布的事实而言,“触目惊心”四个字已不足以形容公众的震惊程度。
试问,美国前国防部副部长、前副参谋长、外交官、前情报人员,如此频密插手香港事务,真的是“关心”香港吗?美国中情局过去七十多年的历史说明,他们到处培植“政治代理人”,进行煽动颠覆行动,从古巴到东南亚,从中东到东欧“颜色革命”,无不说明一个道理:美国当局不会“无缘无故”地插手介入一个地区,其所作所为,都在是服务于美国的政治利益。
回想2019年香港发生严重暴乱,若非中央政府及时出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推动香港实现由乱到治,在反中乱港势力操弄之下,情况可能不堪设想。香港市民庆幸有了国安法,这是香港的定海神针,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国安法仍有其局限性,许多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罪行,并未涵盖。
众所周知,基本法第23条涵盖七类罪行,包括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国安法只涵盖分裂国家以及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他几项罪行并未涵盖。尤其是外国政治性组织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俗称的“间谍罪”等。
可以设想,如果23条一早完成了立法,美西方反华势力还敢如此明目张胆地勾结香港乱港分子?本地的外国势力“政治代理人”,还敢肆无忌惮地与外国势力联系以“制裁”香港?“港版颜色革命”还可能上演吗?
外国势力乱港无孔不入
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角度,23条必须立法;从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港人根本利益的角度,23条必须立法;从香港特区宪制责任角度,23条立法更应早日完成。事实上,香港国安法第七条定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更要看到,23条立法符合世界通行的惯例,绝非“特殊”之举。美西方早就订立了极其严苛的国安法律。例如,在英国国安法下,只要国务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国势力威胁行为”(Foreign Power Threat Activity)便可向法庭申请法令把该人拘捕,禁闭于其居所方圆200哩内之任何地方高达五年之久。法庭在考虑发出该条例下的法令时,不需通知将被拘捕人士,不需经过审讯及给予该人士机会作辩。英国如此严苛,还有什么资格来攻击香港的国安法和23条立法?
就在昨日,国家安全部发文透露,破获一宗英国秘密情报局(MI6)利用第三国人员从事对华间谍活动的案件。案件不能不给香港各界以深刻的启示。
过去香港审理的多宗案件,都可以看到美西方势力是如何插手干预香港事务、操纵“代理人”发动“港版颜色革命”。早日完成23条立法,既是香港的宪制责任,更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