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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法治原则下的国家安全治理\朱国斌、罗天恩

2024-03-15 04:02:5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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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日趋复杂且充满挑战的地缘环境中,国家安全已经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必须面对的重大原则性课题之一。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并不是以牺牲法治原则与制度为代价,二者并非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概念。我们维护的国家安全是在法治原则的框架下进行的。正如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不是对立概念一样,在法治环境和前提下追求国家安全不仅可以巩固社会秩序和稳定,同时也将保障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草案坚守法治原则

  基本法第23条草案即《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草案”)对法治原则进行了一般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落实。在一般原则性落实方面,草案第2(c)条不但衔接与回应了香港国安法第5条保护的法治原则,而且还在该条法律的基础上指出多项维护国家安全时应该聚焦的法治制度。草案第2(c)(i)条重申“罪刑法定”原则,指出法律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即表明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必须按照香港国安法和落实基本法第23条的本地法律处理,不得任意扩大解释,把法律没有订明的行为曲解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另外,草案第2(c)(ii)至(iv)条体现了基本法第87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法案》”)第11条保障的刑事诉讼权、推定无罪权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该等条文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予以保障;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法治原则下的诉讼权利保障

  在刑事诉讼权方面,草案重申的各项法律原则与《人权法案》的详尽条款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然,法治原则及其体现并不仅限于草案第2(c)(ii)至(iv)条列出的权利和原则,还包括其他受香港成文法和普通法保护的权利。例如基本法第87条保障了被告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人权法案》第11(4)条保障了被告申请上级法院覆判其有罪判决及所科刑罚的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恭劭案确立了对言论自由进行宽容解释,同时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采取狭义解释的原则等。

  作为香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也必定会顾及和实施现行的有关原则。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体系,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定会全面理解与处理准据法(applicable law)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与规定的判决,既维护国家安全,又保障居民的合法权利。

  草案对法治原则的具体落实

  草案除了对法治原则作出了上述一般原则性规定之外,还在顾及积极防范、依法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总体目标下,对法治原则作出了具体落实和调整。综观整部草案,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都需要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mens rea),例如他意图犯罪(intent)、明知犯罪但故意为之(knowledge)、罔顾是否会犯罪但坚持如此行事(recklessness)等。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是严重罪行,因此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都不实施严格法律责任(strict liability)。严格法律责任的意思是控方不需要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则无论被告是否故意犯错或知悉其责任等,都可以判被告有罪。然而,草案并没有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实施严格法律责任,被告的犯罪意图是他承受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可以见到草案只会惩治有意图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罪犯,一般居民不会受到影响。

  尽管草案第7部因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特殊性而对延长羁留期、咨询律师、保释等施加更加严格的限制,但这都是在法治原则下依法进行。以延长羁留期为例,《警队条例》第50条规定,警务人员有权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怀疑犯了可被判处可监禁的罪行的人。警方会因应个别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落案起诉被捕人,并羁留该人直至到出庭应讯,或让被捕人保释外出。

  一般而言,被羁留的人不会被羁留超过48小时。但是,在过往的经验来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会因为犯罪行为大多较具隐密性、复杂性、严重性等而需要更长的时间完成搜证和决定是否落案起诉被捕人。若然调查需要超过48小时,那警方便有可能需要给予被捕人保释,被捕人于保释期间亦有可能会构成相当的国家安全风险,例如干扰证据或证人、安排自己或其他涉案的人潜逃,甚至实施进一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等。有鉴于此,草案第73条作出了特别的安排,总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以向裁判官申请,要求延长被捕人的羁押时间。除非裁判官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长被捕人被警方羁留的期间属有理可据,否则不会批准延期。而延期的期间也有具体规定,首次和再次申请不得超过7天,总羁留期间不得超逾自首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14日。

  同时,针对过去有海外潜逃者继续进行损害香港法治的行为,草案第7部第2次分部也有作出回应,并以禁止向潜逃者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禁止协助他们处理不动产、禁止与他们合资或合伙等,切断他们与香港的联系和资金支持,使他们无法继续实施损害香港法治的行为。

  可见,草案充分总结了过往的经验,对于被捕人的人身自由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作出了权衡和合理安排,具体的做法和程序清晰有理,属于良好法治精神的体现。

  草案关注到普通法传统

  草案亦保护了一些内地法没有,但属于香港普通法司法传统的权利。以法律专业保密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为例,它属于普通法的重要法律权利,分为法律意见保密权和诉讼保密权,前者表示所有律师与客户之间显示提供法律建议的所有通信,都有权受到保密;后者表示在所有正在准备或进行的诉讼,包括和解谈判中,所有客户、第三方和律师之间的沟通都有权受到保密。这项权利受到了基本法第35条的明确保护,而草案第12(3)条即肯定了法律专业保密权不受披露他人犯叛国罪的规定影响。可见特区政府在23条本地化立法过程中考虑到香港法制的自身特点,重申保护有关的权利,为法治原则的继续实施注入了强大的信心。

  法治原则同样需要稳定的安全环境得以维系

  国家安全与法治原则从来都不是零和游戏。国家安全为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提供环境和社会基础;也只有在国家安全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国家政权才能维持,人民的人权、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进而言之,维护国家安全的终极目标之一就是在法治原则下保障人权和自由,使人民能够在国家外部和内部都没有严重威胁的环境下安居乐业。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原则无可能在无政府状态下运作,必须依靠法律的明文保障和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共同维护和妥善执行。在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框架下,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依法行权,保证特区政府和社会顺利运作。我们期待将来香港在国安法律体系得以完备之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将继续在基本法的规定下,能够坚守法治、保障人权,向世界展示香港高水平的法治水准,能够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继续行稳致远。

  (系列评论之五)

  作者分别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香港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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