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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思明路/“附属法例”是普遍做法 不会超越主体法例规定\汤家骅

2024-03-25 04:02:5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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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日前获全票通过。自咨询期间至立法会审议法例,社会气氛比较平和,讨论也较为理性和有建设性。唯独当议会完成审议工作,特区政府回应议员建议提出一系列有关附属法例的修正案时,又引起香港社会、传媒及国际社会较为广泛的关注。

  有道修正案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主要原因,是修正案提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内容涉及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的条文”。香港国安法第54条提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特区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引起部分人的遐想,例如是否授权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增强在香港国安法第五章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权力和执法范围。

  从某角度而言,社会和外界的关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可以预见的,但这亦突显了一般人对附属法例的本质和效力范围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

  首先,附属法例无论在普通法或大陆法国家或地方均是一种颇为普遍的次要法例。基本法第56条确认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可制订附属法规,第62条亦明确确认特区政府职权包括议订及提出附属法规。

  一般附属法例乃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就执行法律上制订某些便利执法的详细规则,但这些所谓次要法规并非主体法例,其本质及应用范围亦受到法律上之明确规范;例如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下,第28条规定附属法例不得与任何条例的条文互相矛盾。

  根据过往的案例,此条文意义包括附属法例不能超越主体法例的权力范围和法律效力。附属法例一般虽然制订后具即时法律效力,但仍须经过立法会审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条便明确规定须获立法会批准,而立法会亦可借决议将该附属法例全部或部分修订。

  只制订细节 不增设罪行

  由此可见,我们不可忽视几点重要原则:一、附属法例除可就遵守规例施行刑罚外,不能增设主体法例没有的主要罪行;二、一般附属法例只能制订一些行政措施和细节,借以体现及执行主体法例下的法律条文,而不能超越主体法例所制订的所有事宜。

  除此之外,还有三点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必须注意的:一、所有在条例下制订的附属法例均需受制于主体法例第2条所谈及的尊重个人权利及法治原则的条文;二、由于特区法例不能凌驾于属全国性法律之香港国安法,因此特首会同行政会议所制订之附属法例更不能超越香港国安法第五章之明确条文,或与其产生任何矛盾;三、法庭可经司法覆核废除违反以上原则之附例。

  由此可见,社会包括传媒和国际社会对特区有关制订附属法律之修订案,毋须存有任何疑虑或恐慌。附属法例的功能只在乎填补运作细节之法规,而并不存在设立一些未经立法会批准和同意的额外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法律条文。希望大家对特区政府提出有关制订附属法例的修正案大可释疑和放心。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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