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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陈文敏错误理解国安法和法庭角色\卓 铭

2024-06-07 04:02: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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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煽动颠覆案”上周作出判决,对违法“初选”以及其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的本质,作出了明确裁定。但审讯结果却也引来一些质疑,比如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便称负责本案的法官“只将国安法视为至高无上”、“国安好似大晒凌驾晒”、“法院失去了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角色”云云。这些观点其实不是第一次出现,但对于法庭和香港国安法的批评背后,反映的却是某些人并没有真正了解或接受回归后香港的宪制秩序,并将国家安全简单地视作是一个普通事项,忽视了最核心的问题。

  陈文敏对于“35+煽动颠覆案”的质疑,其实都取决于一个前提:就是国家安全不应具凌驾性地位,因此法官审理有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也不应将国安法置于“过高”的地位,而应该单纯用法律条文本身来作出判断。

  如果是一般法律的话,也许陈文敏的质疑确实有理,但问题是香港国安法之于香港法律体系,本来就的确拥有着比一般本地法律更高的地位。这不是建基于政治上的观点,而是有充足的法律理据。2021年2月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是否获准保释一案的判词,其实已对香港国安法之于香港法律体系的地位,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

  国安法地位高于本地法律

  判词指出,香港国安法优先于香港本地法律使用。香港国安法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并行,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寻求与本地法律的“衔接、相容和互补关系”,但两者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香港国安法的规定。这表明,香港国安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全国性法律,法律地位高于香港本地立法。

  其次,香港国安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香港公布实施,香港特区法院无权对香港国安法进行司法覆核。吴嘉玲及其他人对入境事务处处长案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条文和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的任何权力是不能质疑的。而香港国安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进行的立法,因此,香港特区法院无权裁定香港国安法违宪或无效。

  终院判词的意思已十分清楚,香港国安法不是普通的香港本地法律,而是由全国人大作出“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立法的重要法律,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法院无权裁定香港国安法违宪或对立法作出司法覆核,而根据国安法第62条“优先适用香港国安法的规定”的条文,已表明香港国安法确实具有凌驾性地位,法官绝非可以自行选择遵循或不遵循。

  只要弄清楚这一点,就会明白陈文敏对于“35+煽动颠覆案”的所有质疑,从前提上就已经错误。审理案件的法官不是出于个人理由或政治立场,而将国安法视为拥有凌驾性地位,而是因为遵照香港宪制下的法律规则,尊重香港国安法的法定地位,才会作出以维护国家安全为重的判决。因此,法庭的判决绝非陈文敏口中的“偏向政府”,而是从宪制角度来说,特区政府和香港法院在维护国家安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更何况,如果法庭真的无条件偏向政府,“35+煽动颠覆案”就不会有两名被告被判无罪,亦间接证明了国安法并非像陈文敏所说般“范围模糊”。

  法庭须严格遵照国安法判决

  因此,所谓“法庭失去了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角色”的质疑,同样从前提上已经不成立。香港法庭从宪制地位上,就不对香港国安法有“制衡”作用,而颠覆国家政权,不管在国安法或基本法都是不被容许的。再者,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本来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安法第4、5条规定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对香港国安法的解释,要合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而基本法已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的广泛权利。

  陈文敏没有意识到这几点,就意味他仍在用过去香港社会轻视以至忽略国家安全的态度,来看待国安法和相关案件的审讯。不论是法官、律师、法律学者还是其他法律界人士,都不能一味坐在象牙塔内,国家安全并不是只存在于理论中的事物,今日的国际上地缘政治冲突,外国势力对香港的各种干涉,以及香港在国家安全上受到的威胁都是真实存在,并会对市民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唯有正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才能坚如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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