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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关系/统一进行时 大陆正逐步推进对台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凌友诗

2024-06-27 04:02:4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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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等五类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这份《意见》的出台可谓石破天惊。

  第一,《意见》体现实质管辖。对从事“台独”和宣扬“台独”分子,过去中央多只以言辞表达反对的立场,但从6月21日开始,中央用法律正式禁止了。它有一个重要的法律意义。《意见》所实施的是大陆所制定的法律:《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表示,在某些必要领域,大陆对台湾的管辖,不必等到统一以后。从先前的取消台海中线以及宣布台湾并无所谓限制水域,到今天把《刑法》执行到台湾去,大陆正逐步对台湾实行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这就是向国家统一推进一大步。一般人把统一看作和平谈判或武力解决的终极结果。可是,当前这种一步一步实现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的作为,其实就是统一。笔者一直主张“统一进行时”,而非“等待统一”,就是这个意思。

  《意见》的出台对台湾来说,不仅意味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也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这个唯一合法政府正在对台湾这块中国领土行使着自己的合法权力。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坚定的遏制“台独”的决心,也有坚定的促进国家统一的决心。《意见》对台湾人民来说,意味着台湾人民就是中国人民,受中国法律所约束。中央人民政府将逐步把台湾人民纳入国家的治理体系,让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一同享受作为中国人民的权利,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阻断“台独”不良发展趋势

  第二,《意见》禁止了法理“台独”。《意见》第二条的第2款指出:“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第二条第3款指出:“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都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这是两条禁止法理“台独”的条款。

  “台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际上大家都认知的形式。就是变更国号、改旗易帜,争取国际承认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另外一种形式是从“国内法”入手,透过“国内法”改变政府性质,比方李登辉1991年“修宪”,使原来由全国各省选出的“国民大会”,变成只由台澎金马选举产生。还有一种情况是,透过政府行为或对外交往,使原来的一个地方政府或政权的行为上升为“主权行为”,比方蔡英文派萧美琴到美国去,称为所谓“驻美大使”。“大使”这个称呼是有主权意义的,只有主权国家能派驻,这也是一种法理“台独”行径。这次《意见》把它们都列入《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的管辖之下。

  第三,《意见》打击“去中国化”,禁止迫害爱国人士。《意见》第二条第4款指出:“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援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要依法受到惩处。过往“台独”分子甚嚣尘上,并不是有能力武力“台独”,而是教育、文化、历史的“去中国化”和传媒推波助澜。一定要对此予以迎头打击,才能真正阻断“台独”的不良发展趋势。

  现在岛内主张两岸和平发展和促进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正处在白色恐怖之中,台湾当局利用法律手段,特别是“中共代理人法”和“国民法官”的新安排,对他们进行跟踪、逮捕、审讯、罚款、监禁的迫害。《意见》对致力促进国家统一的岛内爱国人士有情有义,用法律给予有力保护,这将会大大鼓励岛内促统的爱国力量。

  第四,这份《意见》还有好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台独”“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为有罪,这等于宣布以“台独”为党纲的民进党是非法组织。其次,由于“台独”残害的是民族集体利益,故罪行极其恶劣的“台独”分子最高可判处死刑。罪罚相应,合乎公义。第三,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及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从重处罚,遏制了目前台湾与美国的勾连。未来在军事上、政治上与美国联合的岛内军人、政治人物和公务员,都要负上重责。第四,缺席审判是一记当头棒喝,牢牢掌握对台的主动权与主导权。过去由于大陆无法在台湾地区实行直接的司法管辖,“台独”分子肆无忌惮,十分嚣张。有了这份《意见》后,大陆的主动性就强多了,大陆可以立即对蔡英文、赖清德等进行缺席审判。第五,没收财产。现在有的人在大陆赚钱,以所赚来的钱支持岛内“台独”分子,有的“台独”分子则是在大陆置产经商。这些人的资产以后都可被没收。第六,“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这以最小的代价,以打击范围尽量缩小的方式来达成国家统一,也为愿意改过和投降的人打开出路,有利于未来统一后的管治。

  《反分裂国家法》制定于2005年。它是在和平发展这个主题下提出的法律,划出底线,但主要还是为了向台湾表示诚意,创造一个宽松的氛围来促进两岸经贸文化的交流合作。当时没有对“台独”定出罪名和罚则。十九年过去后,台湾岛内和国内外形势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台独”走得越来越快、越来越远。故而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在这新的国内外形势之下,《反分裂国家法》就显得有点不足够了。

  对从事“台独”和宣扬煽动“台独”的政党团体和个人不能听之任之,必须有罪名,也要有罚则。可是大陆不需要特别再立法定罪名和罚则。在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里,相关规定已经全备。还要注意的是,这几条法律和《反分裂国家法》一样,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

  不能让“台独”分子匿藏香港

  笔者认为,大陆对台湾管辖权的体现,要使用高位阶法律。因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过去是两个政权争夺中国政府的合法代表性,涉及主权和中央治权之争。过去,我们的对台法律,是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条例,法律位阶不够高,处理的都是技术性的事务,尚未能完全体现国家主权。这一次不但和《反分裂国家法》在意义上配合,也是几部国家基本法律相互为用,充分表明了国家主权和中央政府的治权。

  香港方面,由于不实行内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香港无权执行这次“两高”和中央相关部委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可是如果正在被起诉、审讯和已经判刑的“台独”顽固分子躲避到香港来,内地要香港送回去,香港却无法可依。因此这次《意见》的出台提醒香港特区政府,应该把《逃犯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务必杜绝国家安全的漏洞,绝不可以让香港成为顽固“台独”分子的匿藏之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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