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总统尹锡悦因违反宪法颁布戒严令,结果被国会投票通过弹劾,弹劾案交由韩国宪法法院审理。截至昨日弹劾案庭审已进行第四次公开辩论。有朋友问什么是宪法法院,为何我们没有相近的制度?
要探讨这问题,首先需理解普通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这方面的分别。普通法国家缘于英国,因为殖民地遍布全世界,包括美国、加拿大、澳洲等,所以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均由英联邦国家或属地引用至今。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只有宪法常规,权威著作和国会通过的不同宪法有关的法例。如何融合及理解这些惯例、著作和法例则交由法庭处理,因此在普通法制度下,所有的宪法问题均交由一般的法庭透过审讯形式处理。
大陆法国家则相当不同,他们一般是新成立的国家大多有成文宪法,他们理解到宪法问题并非一般问题,而且涉及宪法的问题多与政治有关,所以把这些问题交由一般法庭处理并不恰当。
因此,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均设有独立于一般法庭体制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专门处理宪法上的纠纷。这些法院和委员会绝大多数为宪法所规定,有明确的职能和架构。
例如韩国宪法法院与一般普通法院有别,专注处理宪法上的问题。韩国宪法规定,宪法法院独立于行政、立法和普通司法系统,法院应有九名法官,其中三人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批准,其余六人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及法官会议推荐产生,而宪法法院院长也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才可出任。由此可见,这些法官必须得到政治上掌权的持份者认同才能出任。
再看其他国家,分别也不大,例如德国宪法法院由议会遴选投票产生,意大利宪法法院的法官则由总统、国会和一般法庭所推荐任命,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法官包括退任总统,及由国会投票产生。这些安排突显了宪法法院的法官并不能与一般的法官相提并论,一般法官不能有政治立场,但宪法法院的法官却恰好相反,需要有明确的政治立场。
我国是大陆法国家,国家宪法第六十七条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换言之,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职能,在我国的宪法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宪制上的问题,是理所当然的。
需正确认识国家宪法
可惜的是回归初期,香港一些法律学者,甚至资深大律师对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如何处理宪法问题了解不深,才出现了所谓“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是破坏法治的行为”的误解。这些误解为“一国两制”带来了不少的无谓冲击,甚至挑拨了西方国家错误认为在“一国两制”下法治不全的荒诞说法。
奇怪的是,批评特区法治的人从来没有想过法庭并非至高无上,而是执行法律的先锋,法庭可以解释法律,甚至延伸法律原则,但最基本的法律制订还是交由议会。就我国宪法而言,宪法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包括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委员会履行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责任,是宪法设计的一部分,根本不可能被视为是“违反法治”。奈何香港特区不少人对国家宪法一知半解,权威的宪法学者却如凤毛麟角,这是我们法制下的一大弱点,必须正视。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