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本世纪,在外部势力策划推动下,多国多地发生暴动骚乱,“颜色革命”频发。包括一些长期搞乱他国的西方大国自食恶果,也发生了暴乱。他们解决这类问题的通例是大动干戈,采取一切手段包括出动军队平叛平乱。面对严重威胁中国国家安全、置香港于万劫不复边缘、肆虐长达半年多之久的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乱局,全世界都在观察中国将如何处理这个空前的混乱场面。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地方都有采取一切方法维护自己国家安全的“天赋”权力和权利,特别是在被逼到墙角的时候必然会奋力反击。在中国国家安全受到严重、现实威胁而香港自身无法有效维护国家和自身安全的关键时刻,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横空出世,当日深夜11点在香港刊宪施行。从5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授权到法律公布实施,这部法律的起草制定只用了32天。在极短时间内,超常规完成这个高难度立法,极大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和功力。
香港国安法实施5年以来,香港特区严格依法打击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有力塑造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势和大局,推动香港迅速实现由乱到治,并走上了由治及兴的康庄大道,香港重新焕发出青春活力,很多排名数据重回世界前列甚至独占鳌头。唱衰香港的人开始唱衰自己的唱衰,各种谎言谣言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不攻自破,香港“一国两制”依然生机勃勃。香港国安法落地实施,确实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达到了立法目的。香港国安法制定和实施5年来的历程,证明当初国家决定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通过法治方式解决2019年修例风波乱局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谈维护国家安全,西方是先行的,我们是后来者。英国制定实施国安法律历史最为悠久,已有数百年历史。美国1789年生效的宪法直接规定了叛国罪,建国200多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立法维护自身的绝对安全,包括不惜经常滥用武力;安全立法越来越多、越来越严;今天更是草木皆兵,似乎全世界都成为美国安全的“威胁”。相比这些国家,尽管香港国安法实施才有五年的时间,但已经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值得认真总结。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学术会议,研讨这部伟大法律的来龙去脉、实施成效并举行中外比较,很有意义。
相比外国国安法律的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最大的特点是,中国香港要在“一国两制”条件下维护国家安全,由此创造性地解决了以下几个重大问题,高水平处理了以下几组重要关系。
第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世界各国概莫例外。无论是单一制国家或者是联邦制国家,各国普遍的做法是“一国一制”,即中央(联邦)立法、中央执法、中央司法,地方只有配合之责。中国当然也可以这样做,把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全套国安法律通过法定程序直接适用于香港。但是在处理这个复杂问题上,中国仍然坚定不移实行“一国两制”,坚守“一国”之本,兼顾“两制”差异,一方面坚持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中央享有无可争议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明确了中央对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并由此创设了中央政府驻香港国安公署具体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继续授权香港享有基本法规定的国安立法权(第23条立法),授权香港享有绝大部分国安执法权和司法权,完美处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这是一大创举。
第二,香港国安法与香港基本法、与内地法律的关系。香港国安法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基本法没有完全解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基本法已经明确解决了的国家安全问题,比如涉港外交、防务、紧急状态等问题都已经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继续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一个字都没改。国安法要处理或者解决的,是当年制定基本法时没有完全解决的国安问题,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构建,因此特别强调是“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王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基本法的发展完善和补充延伸,与基本法一脉相承、无缝衔接,香港国安法没有修改基本法,也没有取代基本法,基本法仍然是中国宪法之下特区最重要的宪制性法律。
由于香港国安法同时在内地实施,必要时通过第55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启动国家层面的执法司法机制,由国家直接行使对个别案件的管辖权,因此香港国安法无缝衔接了内地相关法律,弥补了国家层面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和短板,促进了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促进了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的关系。在处理具体犯罪和刑罚、国安刑事诉讼程序时,尽管基于中央事权理论,立法者可以另起炉灶作出全新的规定,但香港国安法最终仍然采取了“最少变动”原则,即主要依托香港普通法制度办理国安案件;根据办理国安案件的特殊需要和实际情况,只对香港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出最少变动,例如关于保释、陪审团、指定法官等;变动的内容仅适用于国安案件,其他刑事、民商事案件不受影响。5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处理是切实可行的。当初有人担心香港国安法与普通法水火不容、国安法取代普通法,完全是杞人忧天。
5年来,香港国安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12‧30”释法与普通法顺利衔接(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为香港普通法注入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弥补了回归后香港普通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欠缺,发展了香港普通法。5年来的实践证明,香港的普通法也是可以很好维护国家安全的。而且,相比美英泛国安化(汤家骅:在美国奉行霸权主义下的今天,国家安全的定义已被推广至无边无际,可说是“莫须有”的另一代名词。见《霸权主义下的“国家安全”》,香港《星岛日报》,2020年8月13日。),香港特区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罚当其罪,没有冤枉任何一个人,证明香港国安法是一部既刚烈又十分温和的法律。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为各普通法国家、地区树立了典范。
第四,正确处理了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自由的关系。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香港国安法不仅完好保留了香港基本法载明的所有权利和自由,而且特别针对涉国安刑事程序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包括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一事不再审、辩护权、保守秘密、保护隐私、不溯及既往等等。对有关保释、陪审团、指定法官、保护管辖等的规定,均属合理并有域外先例。5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权利和自由都是鲜活、真实的,对此国际社会也是广泛认同的。2021年美国法院在一个判决中,讨论了香港回归以来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情况以及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背景,援引香港终审法院在黎智英保释案(HKSAR v. Lai Chee Ying(2021)HKCFA3)中的论点,强调终审法院已明确指出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保障的权利自由,已构成诠释香港国安法的重要法律背景。据此,美国法院认为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香港基本法已不在香港适用,亦不足以证明其子女返港后会面临无理拘捕的风险。(Chung Chui Wan v. Michel Dale Debolt, No. 20-cv-3233,2021 WL 1733500 (C.D.Ⅲ.May 03,2021)。见罗天恩:《当美国法官遇上香港国安法》,《香港01》,2025年5月13日)
当初中央和特区政府反复讲,香港国安法打击的是极少数,5年后看来,香港国安法真的就是依法惩治,“靶向治疗”,精准打击,受惩罚的就是极少数。近5年来依据香港国安法被定罪判刑的有76人,确实是极少数,最长刑期10年。对比英国2011年8月伦敦暴乱,持续5天,死亡5人,2138人被快速定罪重判,最长刑期30年。美国2021年持续一天的“美丽风景线”国会山暴乱,更是动用了军队,死亡5人,1126人被定罪重判,最长刑期22年。由此对比,香港国安执法司法正当公正,有理有据有度,切实保障了人权自由。香港仍然是全世界最自由、最开放、最公正、法治最健全最好的地方之一。
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一国两制”这一好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作为“一国两制”在国家安全领域法律化、制度化最新成果的香港国安法,其实施也必然是长期的,伴随“一国两制”实践的全过程各方面。对一部法律而言,5年只是弹指一挥间,更大的挑战还在后边。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各种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庆幸国家及时为香港制定了国安法,让香港有了“护身符”“安全阀”,既维护了国家安全,又保香港一方平安,为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提供了香港这一方安家立命的淨土、投资兴业的沃土,为世界注入了强大的稳定性确定性。没有香港国安法,就不会有香港的今天,也不会有香港的明天。展望未来,香港要继续成为既安全又自由、既安全又发展、既安全又开放的国际大都会,就必须继续坚定不移贯彻实施香港国安法,走出一条“一国两制”条件下维护国家安全的独特道路。
35年前,邓小平称赞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具有创造性的杰作”。因为有香港国安法,中国香港以最小成本和代价实现由乱到治并走向由治及兴,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有力保障了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人权自由,确保了“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为人类解决类似问题特别是为全球南方国家依法处置外部势力策动的“颜色革命”、维护自身安全,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香港国安法同样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
(本文为作者在6月9日举办的“一国两制”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