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就保安局与惩教署提出的《监狱规则》修订建议举行简报会。有关修订将以附属法例形式推行,具有充分的立法背景依据。
本次修订除涵盖在囚人士携带私人食物和衣物等基本范畴外,核心改革旨在优化外来人员(包括律师、医生、专职教士)探访在囚人士的制度,以及在囚人士与外界联系的机制。修订建议覆盖所有惩教院及各类在囚人士。
惩教署将以是否有助在囚人士改过自新及重返社会为准则,决定是否批准探访。在此基础上,修订建议确立五大主要目的:(Ⅰ)维护国家安全;(Ⅱ)防止罪行发生;(Ⅲ)令在囚人士改过自新;(Ⅳ)保障任何个人的人身安全;或(Ⅴ)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只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惩教署即可限制或禁止普通探访,或专职教士探访。
目前,法律人士及专职教士探访并未纳入普通探访机制之中,此举存在隐患。例如,专职教士可在“任何合理时间”探访在囚人士。规范探视权实属当务之急,惩教署是基于过往的经验提出相关修订。
值得一提的是,建议中的修订条款已通过审查,以确保符合香港特区保障人权义务。
严格监管探访制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亦属常态。在澳洲、加拿大和美国,当局有权基于国家安全或监狱安全考虑,禁止某些人探访在囚人士,或对其探访施加限制。
《监狱规则》旨在确保惩教院正常运作,因此需要切合现实情况定期更新,尤其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层面。无论在囚人士是已定罪还是候审中,其与外界联系的安排均需同等严格审查。
保安局指出,过去曾发生有人滥用探访机制,以“人道支援”为名进行探访,实际上是以软性手段影响在囚人士,意图煽惑他们对抗惩教署的监管丶引起他们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憎恨。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惩教制度应以在囚人士改过自新与重投社会为根本目标。若有别有用心者假借探访之名,对在囚人士施加负面影响,其改过自新进程必受严重影响。若涉及国家安全,则危害尤甚。
提供额外司法保障
因此,保安局拟修订《监狱规则》,加强对特定律师、医生及专职教士的探访限制,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止罪行发生、维持在囚人士纪律秩序,目标正当。凡被认定动机不纯的探访者,经法庭核准后将遭拒之门外,此举值得肯定。
2023年曾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在囚人士在律师探访期间,暗中将未经授权的物品交予其律师带离监狱,事后两人均被定罪。
此次修订将授权惩教人员基于国家安全考虑,限制个别律师或医生探访,但这项权力并非毫无限制。相关行动须先获得裁判官手令,裁判官须在确认申请具法律理据后,方可签发手令,而在囚人士亦可提出上诉。
这一机制提供额外司法保障,是其他司法管辖区没有的。在新西兰、新南威尔士州及美国,当局可在毋须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以安全理由限制在囚人士接触个别法律代表。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9条,警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个别法律代表与被羁押者的联系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可申请法庭准予限制。在本次修订中,如惩教人员向裁判官提出申请,亦可在三种情况下获得手令,限制在囚人士接触特定法律代表。据新修订,只有确实存在、并可证实的风险时,裁判官方可限制在囚人士接触特定法律代表或医生。此情形合情合理,无可指摘。
此外,修订亦容许惩教署禁止在囚人士联络某指定大律师、事务律师,或其同一律所成员,但同样须获裁判官签发手令。
如保安局所指出,若在囚人士能借法律探访之机,与外部势力或同伙交换信息,以妨碍司法、威胁个人安全或危害国家安全,后果恐将无法挽回,当局必须严加防范。
然而,该修订并不影响在囚人士获取保密法律咨询的权利,也不妨碍其自主选择其他律师或医生,此举极具保障意义。
尽管该修订授权惩教署在国家安全或其他“关键目标”可能受到危害时,可禁止特定专职教士探监,但绝不意味全面禁止宗教接触。在囚人士仍可接受其他获批准专职教士或宗教团体提供的宗教服务或辅导,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标准。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个别教士滥用神职的风险依然存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已早有警觉并采取措施,例如新西兰、新南威尔士及西澳州,当局可基于监狱纪律、安全及秩序考量,对宗教探访施加限制。
保安局表示,修订一经落实,将“切合维护国家安全及现代化惩教管理的需要”。毕竟,安全绝非偶然所得,现行机制亟需完善。任由制度原地踏步,显然并不可取。任何支持妥善管理惩教制度、维护社会安全之人,都理应欢迎这一改革。(文章略有删节)
注:原文刊登于《中国日报香港版》
前刑事检控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