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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坚持理性实事求是 共同维护法治基石\郑曼晴

2025-07-17 05:02:1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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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昨日首读及二读《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虽然同性伴侣关系在香港社会一直是敏感议题,但特区政府始终以事不畏难、敢于作为的态度,履行积极义务提出“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但自“替代框架”提出后,社会的一些讨论越趋激烈和情绪化。处理敏感议题出现争拗十分正常,但正是这种时候,更需要各方理性沟通,否则只会令争议不断扩大,无助问题的解决。

  终审法院2023年作出判决,政府须于两年内提出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并订明由此而衍生的适当权利和责任;判决亦同时强调,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中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并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外。

  草案非改变异性婚姻制度

  虽然同性伴侣关系以至同性婚姻在社会上存在巨大争议,但香港是一个法治之地,终审法院的判决具法律效力,也对特区政府有约束力。特区政府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责任,这无关政治或伦理立场上的取态,而是为了维护法治、确保司法程序得到确实贯彻的应有之举。

  法治一直是香港核心优势之一,更加是多年来巩固海内外投资者信心、吸引人才企业落户,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优势。如果政府不按终院要求提出替代框架,或许的确能令社会上的争议减少,但作为代价,则会对香港整个法治制度构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冲击,这是典型的因小失大。一旦社会或国际对香港法治失去信心,对香港各方面的发展只有百害而无一利,未来再想重建信心亦会更加困难。部分人对终院或个别法官的裁决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但前提应该是尊重法治、尊重法院按照现行司法制度而作出的合法裁决,若然终院判决可以凭借“个人喜好”来判断是否执行,最终结果是破坏香港成功的基石。

  而且必须强调,不论是终院的判决,还是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始终坚持香港的合法婚姻只包括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异性婚姻,“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并不等同于合法化同性婚姻。在现时政府拟定的框架下,同性伴侣需于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据当地法律注册为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同性民事结合后,才能在香港办理同性伴侣关系申请。香港的法律承认机制仅限同性伴侣关系,绝对不等同于男女婚姻关系,这些都十分清楚而明确,绝对没有任何转圜余地。

  这说明政府在拟定草案时,一方面执行了终院判决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兼顾了社会上的顾虑和争议声音,尽最大努力平衡香港的实际情况、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期望,务求达到“最大公约数”。而且终院当时亦明确表示,在制订相关承认框架,包括其中所包含的具体权利和责任时,政府和立法机关享有弹性的酌情空间。事实上,不同国家或地区按照其宪制传统、法律程序和社会价值观来进行立法也是自然不过之事。

  目前有意见认为,政府要求同性伴侣须在外地注册后才能在香港进行登记,会为相关人士带来不便和不公。但正如上述,包括法院裁决在外,同性婚姻并不存在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中。因此,先在外地注册,确认有关关系为已作出承诺及稳定的关系后,再在香港进行登记,在现阶段其实是最可行的办法,不但可提供客观的准则和清晰的验证,而且也确保了行政程序的效率。对于登记人而言,也不必烦恼需提供大量文件来进行核实,就算仍有不便,亦仅限于最小程度。

  也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中给予同性伴侣的权利仍有所不足,甚至有违终院的裁决。但当初裁决提出的核心要求,是让同性伴侣受到法律保护,免其私生活受到侵扰。而现时的方案,一方面设立了法律承认机制,让同性伴侣在透露其同性关系时免却其私人生活受到干扰,同时也给予了核心权利,让同性伴侣可满足“基本的社会需求”。这已是符合法庭的要求,至于对具体权利的制定,既然法院已表明有弹性的酌情空间,那政府按照香港实际情况和整体利益作出考量和制订,也是合法合理。过于激进地推动同性平权,与“一刀切”否定所有同性伴侣权利,两者都不符合香港的现实需要,不问缘由盲目跟从其他地方的做法,最后只会适得其反。

  平衡社会各界利益

  同性关系在香港一直存在巨大争议性,这点毋庸置疑,然而特区政府有更大的责任捍卫香港司法制度,《条例草案》本身便是本届政府敢于直面困难、展现担当的具体体现。而作为管治香港的重要一员,立法会也一样有同等的责任维护法治。过激的观点和情绪化的讨论只会令议题失焦,对解决问题本身没有任何帮助,更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徒加以利用借题发挥。各界期待,立法会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以理性态度进行讨论,共同化解问题。就《条例草案》提出专业意见建议,持续优化和完善方案,尽最大努力平衡社会各界利益,才是立法会最重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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