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立法会通过相关议案,《立法会议员守则》将于下届立法会开始生效实施。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香港立法会完善了对于议员履职尽责要求的制度机制,也意味着香港立法会议员自此有了一套更加清晰明确的工作指引和履职依据。明确原则、清晰职责、强化问责,“议员守则”将推动立法会更好发挥宪制职能,让议员以更高标准履职尽责,齐心推动香港迈向由治及兴。
继前日通过《2025年立法会(权力及特权)(修订)条例草案》之后,昨日立法会通过了两项决议案。一系列动议的重要内容,就是制定《立法会议员守则》。
回归以来,作为特区的立法机关,议事规则和对议员的要求都沿袭港英时代的做法,立法会长期都没有一套全面的议员履职规定,议员向谁负责、如何履职、如何问责等,都存在不清晰地方以及较大的漏洞。以至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立法会都成了反中乱港分子胡作非为的场所,并直接导致了2019年的修例风波。所幸中央其后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完善了选举制度,而国安法等法律亦对议员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扭转了香港的混乱局面,香港发展有了更坚实的保障。
随着香港进入“一国两制”实践新阶段,“爱国者治港”得到全面的落实,但时代在变,对议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各界对议员识变、应变、求变,勇于担当、锐意进取、积极作为的希望和要求也更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着高度负责任的精神,本届立法会议员主动加压,并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议员守则”。
这套守则具有里程碑意义,整体而言,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明确原则
立法会的组成与责权范围,是来源于基本法的规定。但相关规定更多的是一个框架性要求。而“议员守则”以基本法等法律为依据,对议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对此作了系统性界定。在第一章的“一般准则”中,列举了议员必须恪守的九项基本准则,包括:维护宪制秩序、维护国家安全、维护行政主导体制、尽忠职守、坚守法治、廉洁奉公、紧密联系市民、维护立法会信誉、保守秘密。
尤其是在前三项中,强调了“必须拥护‘一国两制’方针、自觉尊重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真诚支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支持和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促进香港与祖国共同发展”以及“必须以身作则,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真诚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等内容。这无疑进一步清晰了议员履职尽责的最高原则和政治要求。
二是清晰职责
虽然目前的《立法会议事规则》等条例,已对议员的工作及议事程序作了规定,但仍不够全面。“议员守则”对此清晰了议员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努力做到的要求。例如,对未按要求作出宣誓的议员,明确了“三个不得”:不得出席立法会主席的选举或投票、不得参与任何立法会委员会、不得行使作为议员的任何其他权力。
“议员守则”同时在对出席会议表决、缺席会议的报备、会议秩序、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交工作报告的内容等,作了明确的规则。另一方面,对议员应有的行为操守作了法定要求,包括必须克尽己任,以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社会整体利益行事;必须诚实公正,确保在公职和个人利益之间并无实际或潜在冲突;必须保持个人诚信及客观判断力,等等。
三是强化问责
在以往的立法会,一些“反对派”议员经常出现违法、违规的恶劣事件,但在党同伐异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被惩处。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后,议会生态有了根本性改观,但仍需不断根据市民的要求,不断提高标准。“议员守则”引入按议员不当行为严重程度而厘定的处分机制,并优化议员利益申报机制等。对议员的处分包括书面警告及当面训诫,或由立法会通过议案训诫、谴责或暂停议员职务。暂停职务期间无权收取议员酬金及津贴。
与此同时,为执行“议员守则”,现时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将会扩大,并改称为“立法会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会按程序处理针对议员不当行为的实名投诉。经立法会授权,监察委员会及其调查小组可行使《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传召权力调查投诉。
由上可见,《立法会议员守则》系统、全面、严格规定了议员履职尽责的原则、标准和要求。充分体现了本届立法会议员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觉接受和媒体监督的负责任态度。以此为新起点,立法会将更好发挥宪制职能,议员能以更高水平履职,与行政机关一道,齐心协力推动香港迈向由治及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