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律政司22日在《宪报》公布,律师纪律审裁组上月裁定前“法政汇思”召集人任建峰因违反律师职业操守被除名,并需支付81.66万港元诉讼费用。这一裁决不仅是对个别律师违规行为的严正处置,更是香港法治体系在复杂国际环境下坚守专业伦理、维护司法尊严的鲜明宣言。对此,笔者将从“法理基础”“职业惯例”“伦理操守”三个维度展开分析,阐明此案对香港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意义。
裁决依循普通法核心原则,程序与实体双重合法
律师纪律审裁组的裁决,本质上是香港普通法体系下“专业自我规管”(self-regulation)机制的典型实践。律师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违反职业操守的会员展开调查、听证并作出惩处。本案中,审裁组经长达一年的证据收集与庭审,认定任建峰于2023年5月公开呼吁美国政府制裁参与国安案件的司法人员,此行为构成三大法理违规:
其一,违反“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
普通法下,律师对司法系统的忠诚是职业伦理的基石。任建峰作为持牌律师,公然要求外国政府干预香港司法程序,直接违背了《香港律师执业行为守则》“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司法独立或公正的行动”的规定。其所谓“沉重心情”的辩解,在法理上无法构成免责事由——正如法官在裁决中强调:“专业操守不因主观动机而改变性质,只因客观行为而判定责任。”
其二,构成“国际司法干预”(Foreign Judicial Interference)。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直接或间接请求外国对香港司法人员实施制裁。任建峰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法律红线,即便其未被刑事起诉,律师会作为行业自律机构,亦有责任通过纪律程序阻断此类“软对抗”路径。审裁组引用英国上诉法院在R(on the application of Al-Rawi)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案中的判例,指出“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其身份为非法干预提供合法性外衣”,进一步夯实了裁决的法理根基。
其三,违背“程序正义”要求。
任建峰在声明中质疑律师会调查程序的公正性,但事实是,律师会为此案组建了由2名资深大律师、1名大律师、1名律师及5名调查员构成的独立团队,并允许其提交长达200页的抗辩材料。审裁组更在裁决中逐条回应其辩护要点,包括“言论自由边界”“专业特权范围”等核心争议。这种“对抗式”程序设计,恰恰体现了普通法“正义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精髓。
香港律师业百年操守的当代坚守
香港律师业自1844年以来,始终以“专业、中立、独立”为立身之本。任建峰案的特殊性在于,其试图将“政治立场”凌驾于“职业身份”之上,这种行为在职业伦理层面具有双重破坏性:
一方面,动摇行业信任根基。律师作为“法律之门”的守护者,其公信力源于社会对“专业中立性”的信赖。任建峰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司法人员,实质是将律师身份异化为政治工具,导致公众产生“律师可能因政治立场而偏袒”的合理疑虑。审裁组在裁决中特别指出:“若允许此类行为,将引发‘寒蝉效应’,迫使律师在执业时自我审查政治立场,而非专注于法律事实。”
另一方面,破坏国际专业形象。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律师的专业水准与伦理标准备受国际认可。任建峰的行为被墨尔本大学法学院等海外机构关注,若不严惩,可能引发国际客户对“香港律师是否受政治因素影响”的质疑。律师会此次动用顶级法律团队处理此案,并向全球20余个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协会通报结果,正是为了维护香港法律服务业的“金字招牌”。
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边界
任建峰在声明中声称“作为律师应说该说的话”,但这一辩解混淆了“言论自由”与“职业责任”的界限。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其言论必须符合三大标准:
第一是真实性: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指控。任建峰呼吁制裁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法官或检控官存在不当行为,其言论本质上属于“有罪推定”,违反《律师执业行为守则》“不得发表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未经核实陈述”的规定。
第二是相关性:不得将个人政治立场强加于职业行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保持“政治中立”,这是国际律师协会(IBA)《律师职业责任全球准则》的核心要求。任建峰将美国对华政策与香港司法案件挂钩,已超出“专业评论”范畴,沦为“政治动员”。
第三是建设性:不得以破坏性手段追求目标。即便其动机是“推动法治进步”,但呼吁外国制裁香港司法系统,本质上就是破坏性手段,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相关判例中指出:“法治的维护需通过法律程序,而非场外的政治施压。”
香港法治的韧性
此次裁决不仅是对任建峰个人的惩诫,更是香港法治体系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自我完善的体现。反中乱港势力曾声称“国安法实施将导致香港法治褪色”,但事实是,司法机构通过严惩干预司法的行为,向世界证明了三点:其一,法治尊严不容政治绑架。律师会被授权处理此案,表明香港完全有能力通过本地法律机制解决专业争议,不容外部干预。其二,职业伦理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当部分律师试图将法庭变为政治战场时,行业自律机制的存在确保了司法系统的纯淨性。其三,国际规则对接能力持续提升。审裁组在裁决中引用英国、澳洲判例,并遵循国际律师协会标准,显示香港法治与全球最高水准的无缝衔接。
综上所述,任建峰案的尘埃落定,为香港所有法律人敲响了警钟:律师的身份首先是“法治的践行者”,而后才是“政治的参与者”。当个人政治诉求与职业伦理冲突时,后者永远具有优先性。此次裁决不仅维护了香港司法的尊严,更向世界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治不仅不会褪色,反而会因对专业伦理的坚守而愈发璀璨。
正如任建峰在声明中提及已故母亲对其“成才”的期望,笔者想强调:真正的“成才”,是成为法治精神的守护者,而非规则的破坏者。香港法治的未来,属于那些既能坚守专业操守,又能胸怀家国大义的法律人。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