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审讯进行至结案陈词阶段,辩方过去数日的陈词可谓“越辩越乱”、“越描越黑”,案件真貌反而越发清晰。本案审讯至今超过150天,庭审内容让公众深切体会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安法权威,不仅是控辩双方的责任,更是每一位香港居民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结案陈词阶段,法庭和公众期望见到的,是控辩双方各自提出逻辑严密的证据链,在法理上展开堂堂正正的交锋。但辩方的实际表现恐怕令不少人跌破眼镜,更始终无法解答三个疑问。
第一个疑问,辩方为何迟迟没有准备好陈词材料?过去几日,辩方一直在书面陈词多处引用未列入呈堂证据的材料,连哪些是呈堂证据都没有清楚列明,最后不得不引来法官亲自开腔要求改善。黎智英案的审讯来到第154日,比较原本估计的时间已经长了不少,其中更有不少休庭时间可供辩方准备好足够的抗辩材料。
《苹果》是对新闻自由的亵渎
但现实却是,辩方的书面陈词有相当一部分的内容缺乏证据支持,仅要求法庭考虑接纳所谓“广为人知的事宜”为案中事实,形容这是“司法认知”,明显不符合法庭的要求以至是香港司法程序中所应有的水平。正如法官提出的质疑,“你们团队有这么多人,有一整个周末的时间,仍然无法完成(法庭要求)?”法庭所要求的,并不过分而且合理。何况之前案件已经休庭长达数个月时间,外界甚至还有声音指出案件审讯过长及被拖延,辩方庞大的专业律师团队理应有充裕时间做好准备,到此时此刻仍表示要多花5日时间才能准备妥当,难免令法庭失望,同时也难免令公众产生困惑:究竟辩方律师团队是真的需要花这么多时间来整理资料,还是有人想继续借此拖延案件审讯?
但主审法官已经强调,本案聆讯需要高效进行,辩方昨日也就相关问题承认了不足,并向法庭道歉。而且现在案件已然进入最后大直路,就算有人真的想拖延审讯,也再拖不了多久。
第二个疑问,是《苹果日报》是否有在修例风波中散播错误资讯、误导公众?在至今为止的结案陈词中,辩方一直用新闻和言论自由等原则来试图为黎智英辩解,例如称涉案的161篇涉煽动刊物,是欲显示当时特区政府“被误导或犯错误”、指出“政府或香港宪制的错误或缺点”等,属“煽动”罪中的获豁免情况,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法官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修例一事与其说是政府被误导,反而更像是公众遭媒体制造的假象误导。而当法官进一步指出,有媒体称修例后,疑犯会立即将被送往内地受审,属明显的误导。可见媒体出错,比政府犯错更有误导性。但辩方在这时却又认为本案毋须就此作出判断。
其实辩方之前多次尝试用新闻自由为抗辩重点,就已经缺乏说服力。例如辩方认为传媒应该比公众享有更大的自由,就遭到法官明确反驳。现今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发布资讯,每个人都可以自称是记者,“参与某程度上的新闻工作”,若然辩方的论点成立,便会产生每个人都比公众享有更大自由的悖论,因此不论是什么媒体,新闻和言论自由都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大量事实说明,《苹果日报》是对新闻自由的亵渎。
国安法实施后继续游说
第三个疑问,是黎智英所涉的串谋协议在香港国安法生效仍是否具延续性?辩方称,没有证据显示黎智英在案发期间与李宇轩、陈梓华或他人串谋,要求外国对香港实施制裁,又形容黎智英向陈梓华发信息表示“我们都不要担心人身安全……准备好战斗到最后”,不一定是指“即使违法也要继续做”,也可以解释成“合法地战斗到最后”。但法官质疑,黎智英没有直接要求陈梓华停止违法行为,正是鼓励他面对国安法生效后的风险仍要继续下去。
根据早前陈梓华的证供,黎智英曾于台湾会面中提到国际游说“四步曲”,称最终目的是影响外国政府的对华政策,推动制裁,黎智英之后也承认在国安法实施后,仍至少进行了行动的第一和第二步,即继续游说国际社会向中央政府施压,以维持“反修例的士气”。同时控方也指出,黎智英在国安法实施后,仍鼓励陈梓华和激进组织“重光团队”游说外国政府实施制裁。对于这些疑点,辩方陈词始终没有作出过正面回应。
黎智英案在各种意义上受到全球关注,因此案件审讯不容有失,必须展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本案的重点由始至终,都是在于黎智英有没有勾结外国势力,要求外国对中央及特区进行制裁等敌对行为。即便庭上控辩双方可以就不同证据提出各自的解释,但国家安全永远是法律的底线,借抹黑攻击国安法来企图让被告脱罪,把原本的法律问题扭曲成政治问题,不但是在转移视线,也是践踏法治原则。
本案对于全香港社会,都是一堂活生生的国安教育课,各持份者都应自觉维护香港国安法的权威性,包括控方、辩方,以至是市民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