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事论事/一场令黎智英“汗颜”的结案陈词\梅若林

2025-08-28 05:02:06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黎智英案继续审讯,辩方昨日完成口头结案陈词,唯其连日来的表现,接连引起法庭质疑。不论是辩方多次被批评陈词准备不足,还是陈词的内容自相矛盾,甚至要求法庭“差别对待”黎智英与从犯证人的证供等等,非但没有起到有效抗辩的目的,倒是在某程度上发挥了反效果。

  从过去数日辩方的陈词中,可以看出几个大问题,始终无法释除法庭和公众的疑惑。

  第一是自招矛盾。昨日法庭询问辩方,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是否已知道国安法包含“勾结外国势力”罪?从呈堂证据显示,《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当年曾传送“《国安法(草案)》对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新闻网页连结给黎智英,而黎智英自己也承认已预先从不同媒体知道国安法将通过,并知悉国安法将涵盖“勾结外国势力”罪。

  辩方则回应,即使黎智英事先知道会实施国安法,也不会知道条文的详细内容,因此即使知悉国安法将涵盖“勾结外国势力”罪,也不会知道“勾结外国势力”罪会包括请求外国制裁、封锁或进行其他敌对行动,因此欲证黎智英事先并不知道请求制裁等行为会构成违法。

  黎证供没理由受“差别对待”

  黎智英案开审超过150日,有大量证据证供显示与辩方所说相反的事实。例如控方呈交的证据,有一段黎访谈节目与以色列前副总理对谈的片段,片段中黎智英明确提到,知道自己的行为属勾结外国势力,在香港是大罪,但仍会冒险进行相关行动。

  不难看出,辩方所说黎智英在事前不知道何谓“勾结外国势力”或哪些行为属违法,在客观事实面前根本站不住脚。辩方尽管想为黎智英打“不知者不罪”的牌,但现在却有证据显示,黎智英本人似乎很清楚自己所作所为代表的涵义,辩方没有正面回应这个疑问,反而抬出一个破绽更大的说法,也令其陈词的可靠性降低。

  第二是差别对待。辩方昨日表示,法庭应分别评估黎智英与陈梓华证供的可靠性。辩方形容陈梓华是一个“连环骗子”和“暴力狂”,举例称陈梓华与黎智英会面时,自称不是“勇武派”,不会使用暴力,但从犯证人李宇轩则表示陈梓华有组织“勇武小队”,两人曾讨论要成立流亡政府,更提出“搞军队”的话会由陈梓华负责。辩方因此认为,陈梓华一边自称“非勇武”,一边又提出要以武力推翻政府,可见其谎话连篇,亦显示其性格缺陷,所以得出结论认为法庭应本着“正义和同理心”,优先考虑黎智英证供的可信性。

  但此言随即受到法庭的强烈质疑,指出法庭有何理由要特别看待黎智英的证供?又有何理由要“差别对待”不同的证人?分析各人口供中有没有可疑之处,本就是控辩双方和法庭的工作,一个人的口供有可疑之处,并不代表另一人的口供就全然属实。事实上,之前控方在陈词时,也指出过黎智英有说假口供之嫌。例如自称不关心“初选”,却在对话信息中积极参与及关注“初选”程序;又例如以女儿产女为由,向法庭申请更改保释条件以离港赴美,实质是想与时任美国副总统彭斯等美国官员会面等等。

  辩方多次出现低级错误

  第三是准备不足。辩方早前多次被指书面陈词部分内容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被法庭要求补交资料。昨日辩方终于提交7页相关书面陈词资料,要求法庭考虑接纳“人所共知的事实”为案中事实,并解释相关“司法认知”的书面陈词其实不太重要,因为这些内容可以“不言自明”。唯法庭再度提出不满,认为辩方应更早备妥相关资料,更强调法官并非AI,需时阅读新的陈词内容,并考虑内容是否与案件相关且可呈堂。

  难以想像,辩方律师竟会觉得案中有关法律观点的内容不重要。黎智英案涉及大量证据、证供和复杂的人物关系,控方的书面陈词便需要长达860页才能完整论述相关的证据链和论点。就算辩方觉得有些问题不必多作解释,但为了确实保障其当事人的利益和回应对手的观点,难道不应以防万一先做好万全对策吗?

  事实上,辩方补交所谓“不言自明”的书面陈词,最后也长达7页之多。很明显,这不是什么不必提供证据支持的内容。但这下子从法庭到社会都可以看出控辩双方准备工作之差别,也难免有人会产生疑惑,何以辩方明明有庞大的法律团队,也会犯下这些低级错误?究竟是辩方根本对本案“不上心”?还是有人根本不在意法律观点,只是想借故再拖延审讯时间?

  代表黎智英的辩方律师昨日完成口头陈词后,代表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的律师告知法庭,其书面陈词把涉案“161”篇文章打错成“131”篇,希望能作出更正。这些接二连三的低级错误,恐怕最汗颜的还是案中多名被告。辩方如此的表现,是否在说明本案证据确凿,控罪根本难以推翻?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