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央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以来,西方部分政客的攻击抹黑便从来没停止过,特别是涉嫌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黎智英被起诉之后,他们便试图以各种手段,将黎智英包装成因所谓政治异见而被拘捕,借此制造国际舆论和外交压力,妄图迫使特区检控机关放弃起诉、妨碍司法公正。近日,联合国辖下的一个组织,在部分别有用心势力遥控下,声称黎智英及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遭任意拘留,便是典型例子。
言论自由非没有限制
对国际法稍有认知的人,都会清楚《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流放”,其定义是指任何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在没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犯罪情况下,被剥夺自由或被驱逐出本国,或者在没有适当的正当法律程序情况下,被剥夺个人的自由。通常被“任意拘留”的人,都没被告知逮捕原因,没人向其出示逮捕手令,亦有可能被隔离囚禁,其下落不被其家属乃至主审法庭所知。
然而,黎智英和邹幸彤不但是政治深度参与者,被捕前也清楚香港国安法已颁布实施,但仍作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次,警方拘捕二人时有出示拘捕令,并清晰告知对方涉嫌干犯的罪行,同时亦有告知传媒;其三,不论法庭、家属还是传媒,都清楚二人羁押之处;其四,二人不但可聘请律师辩护,案件审讯程序亦是完全符合普通法的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容许媒体等在公众席旁听,试问这是哪门子的任意拘留?
说到这里有人或许会说,发表报告的组织扩阔了任意拘留的定义,把有法律明文规定但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拘禁行为,也视作任意拘留,所以组织主席才会在发言时表示,表达反对意见攸关言论自由及公民参与、和平表达反对意见不应是罪,并声称“有国家对反对声音、记者及反对阵营灭声”云云。此一说法,犹如假定发表任何类型的言论,都应视为自由而不能设有限制一样。
然而,公约第19条第三款便清楚列明,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子)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丑)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正因如此,当有人发表的言论危及或意图危及国家安全,最终因涉嫌触犯国安法被捕及拘留,绝对符合公约规定,跟所谓任意拘留自然沾不上边。
图塑造黎智英悲惨形象
更甚者,黎智英根本并非如报告所说,是因为发表反对意见而被拘留,而是因为他公开请求外国“制裁”内地及香港特区,涉嫌触犯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案件尚未完全审结,但法院已裁定其所有控罪表证成立。事实上,国安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仍可对政府政策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批评,从没有发生被所谓的“灭声”情况;立法会议员亦可根据个人意愿对政府提交的议案投反对票,之后也没有议员被“报复”。黎智英等人被依法起诉,又如何跟与发表不同意见而遭所谓“报复”扯上关系?
由是观之,这份偏颇的报告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似乎想借此讨好部分西方反华势力。事实上,该份报告发表之后,英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随即跳出来附和,并叫嚣香港废除国安法及释放黎智英,如此意图干预香港司法的套路,实在似曾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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