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举办“行政立法同心治港创未来”研讨会,讨论新时代下行政立法无缝配合,提升管治效能。行政长官李家超致辞时表示,上任后一直积极推动行政立法关系,透过设立前厅交流会等措施,成功建立具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又指完善后的立法会,议政质量及效率均有提升,本届会期内审议通过的法案数量,较上届同期大幅增加六成。他并期望在“行政主导”和“爱国者治港”原则下,行政立法团结做事,共建香港。
同心同德以香港利益为重
行政立法关系,是香港政制的重要一环,关系到“行政主导”能否彰显,也直接影响香港的良政善治。如果说完善选举制度后产生的第一届立法会,其中一个亮点是成功建构良性的行政立法关系,显著提升政府的施政效率,然则完善后的第二届立法会,行政立法关系上不单“重在配合”,更要做到无缝配合。所谓无缝配合,是指行政立法机关同心同德,紧密顺畅合作,没有任何间隙阻碍,既要继续履行立法会监察、制衡的作用,更加要发挥配合、推动、落实、落地的责任。立法会既是施政的监察者,更是推动者,立法会议员既要对自身的选民负责,更要对香港整体利益负责,以香港整体利益为重。
无缝配合对于立法会议员的大局观、议政水平、团结各界、政策推动落地等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讨论今次换届立法会选举,不能用过往立法会换届的思维对待,不应只着眼于年龄以至所谓敢不敢言的问题,而是要看参选人是否符合新时代立法会议员的标准,是否符合香港新发展阶段的需要,这才是观察和评论新一届立法会的重中之重。
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与立法机关有不同的产生办法和职能,两者之间既互相制衡更重视互相配合,这可以见于基本法条文。基本法第73条规定了立法会的职权: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及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这些职权都是配合行政机关而履行,清晰展现立法会的角色和职能。
基本法第64条亦规定,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特区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须由立法会经审议后通过方能予以实施。行政及立法机关各司其职,构成香港特色的行政立法关系:互相配合、互相制衡,重在配合。
立法会的宪制角色,就是支持、监察、配合特区政府依法施政,而不是阻挠、对抗、干扰政府施政。但回归以来,立法会长期出现的政治倾轧内耗,以至“拉布”瘫痪,正是对基本法初心的背离,也对香港的发展造成很大损害。这一届立法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成功拨乱反正,重新建构良性的行政立法关系,立法会与政府“有商有量”,既监察亦配合,大幅提升了政府的施政效率,做成了很多过去很难推动的经济民生工作,但同时立法会又不是“橡皮图章”,例如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立法上,立法会共花了50小时逐条审议182条条文,提出了近2000条问题,最终草案在182条之中修改了91条,修改力度之大充分体现了立法会的监察表现。
随着香港进入重要的发展阶段,行政立法不能满足于良性互动的阶段,更需要互相支持,无缝配合,为良政善治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习近平主席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的重要讲话,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论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一国两制”实践也进入了新阶段。实现香港、澳门更好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更大贡献,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实践的重要使命。
这为港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抢抓机遇、锐意改革、担当作为,更好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作为香港政制的重要一环,立法会亦肩负更重大的责任,不只是监察者、批评者、评论者,更是倡议者、促成者、改革者、落实者。
超脱自身界别利益藩篱
这要求议员既要关注业界的诉求和利益,也要有全局思维,以香港整体利益为重。“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议员必须超脱自身界别的利益藩篱,不论来自哪一个界别的议员,服务的都是一个香港,议员不能只讲“小我”不讲“大我”,立法会议员既要维护自身界别的利益,也要有大局观,特别是在产业发展、土地房屋以至专业界别的利益上,需要议员以香港整体利益为重。
议员更要投入更多精力在政策研究倡议之上,不是照本宣科,人云亦云,套语连篇,必须有自身深入研究,真言灼见,发言须言之有物,为行政机关提供具建设性、可行的建议。在政策出台后,议员能够全心全力协助政策的宣传和落地。行政立法虽属不同机构,但在施政上却是一个整体,这就是对议员无缝配合的要求。
监察制衡不是不重要,而是向已有之不必强调,现在更重要是如何做到无缝配合,同心同德,共同提升管治效能及发展动力。有志参选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未来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只会愈来愈高。
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