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李家超昨日向全港17万公务员发信,从公民责任、宪制承诺、《公务员守则》的理念和切身利益四个维度,呼吁所有公务员在今年12月7日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整封信言辞恳切、情理兼备,清楚说明公务员作为政府团队一员,应以身作则,以投票履行公民责任,更表明投票是公务员体现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宣誓声明的具体方式,亦是体现《公务员守则》的理念的实际行动。拥护基本法和遵守《公务员守则》是现职公务员的基本责任,行政长官的呼吁,切合民情民意,值得社会和全体公务员支持。
公务员应以身作则投票
昨日发给全体公务员的信函标题为《立法会选举 踊跃投票 以身作则》,从四个维度分析,公务员应以身作则,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票选出立法会议员的理由。李家超开宗明义引述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再进一步鲜明地指出,投票不仅是包括公务员在内全体香港市民的权利,更是应有之义。公务员作为政府团队一员,更应以身作则,以投票履行公民责任。
李家超在昨日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时明确指出,许多政府政策都要经过立法会立法或拨款才可正式落实,因此立法会选举至关重要,特区政府会全力推动和落实好选举工作。换言之,推动和落实好立法会选举是政府的重要决定和行动,而对公务员而言,推动和落实政府的决定和行动是基本责任。笔者认为,李家超在信函在所说,并不是什么新增的要求,仅是重申所有公务员在情在理都应负起的责任而已。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票,对公务员来说不单是权利,更是应有之义,这绝对是合情合理。
投票是体现拥护基本法的具体方式
信函所列的第二及第三个维度,分别是从“体现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宣誓声明的具体方式”及“体现《公务员守则》的理念的实际行动”这两个方面,进一步确立公务员在选举中投票的责任。笔者认为,这两个看似不同层次的维度,其实是一体两面,李家超信函中列出的论证,清晰阐明公务员有责任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票的法理依据。
事实上,现职公务员都已依法宣誓,声明“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既然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八条,立法会是由选举产生,那么已声明拥护基本法的公务员,自然亦应以实际行动支持立法会选举。
同理,《公务员守则》作为所有现职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金科玉律,当中亦清楚要求“公务员有责任拥护宪法及基本法,全力支持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所有公务员均须本着真诚,全心全意、竭尽所能,从速履行职责,并协助行政长官及其主要官员实施政策及行政决定。”既然李家超以行政长官的身份表明,特区政府会全力推动和落实好选举工作,那么整个公务员团队自然亦有责任以身作则,参与“投票”,以最直接的方式去支持政府。
公务员投票关乎自身福祉
至于信函的第四个维度,则是说明投票跟公务员的切身关系。基本法赋予立法会重要宪制职权,包括制定法例、审批政府拨款及监察政府工作;正如李家超所说,政府许多政策都必须经过立法会立法或拨款才可落实,每一位立法会议员的一言一行,以及如何履行跟政府“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责任,直接影响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公务员亲身投票,选出合适的代表进入议会,作为工作相关的重要持份者,对公务员来说无疑有切身关系;要求全体公务员投票,实属合情合理。
便利投票 理所当然
除了四个分析维度外,信函的最后亦重申,已要求各政府部门为在投票日需要当值的公务员提供一切可行措施,便利大家前往投票。李家超本人亦同样呼吁和推动香港各公私营机构、企业和组织,鼓励其人员投票,并提供可行的便利。参考外地经验,各地的投票制度因国情有异而有所不同,但整体而言,为了方便投票日当天有事未能亲身到票站投票的选民,各地各自都有一些特殊的投票安排,便利选民(包括公务员)投票。而就邻近我们的澳门特区,澳门特区政府在今年9月的立法会选举,更为公务员创设了不少便利条件,例如弹性安排需要当值的公务员投票和免费交通安排等。
上述的安排,跟香港特区政府容许当值公务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投票,甚至让公务员可报销往返票站和办公室交通费用的理由相同,就是要方便当值公务员履行公民责任。政府已确认和推行这些措施,而政府亦宜参考澳门及其他地方的经验,积极考虑其他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创新而合法的措施,进一步推动公务员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票。
公务员踊跃投票,不单可以在社会作为表率,对于吸引市民参与立法会选举,以及刺激整体选举气氛,更有非常正面的作用。李家超今次致函,情理兼备,内容翔实,而且有节有理,让我们的公务员从宪制到工作层面清楚理解就选举投票的本分和责任,绝对值得现职公务员的全力支持。
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