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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批准黎智英保释,是在削弱国安法权威\屠海鸣

2020-12-28 04:23:2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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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违反国安法等多项罪名的黎智英日前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人们质疑:连黎智英都可以获得保释,还有什麼人不能获得保释呢?如果黎智英在保释期间弃保潜逃、如果今后涉及违反国安法的案子效仿此例,那麼会造成什麼后果?

  批准黎智英保释,是对香港国安法权威的削弱,如何全面準确落实香港国安法?眼下,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思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究竟有多大?

  香港国安法第42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这条规定至少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客观条件不容许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二,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观愿望;其三,“充足理由”须由被告或其代理人出具,且得到法官採信;由此可见,“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准予保释”才是例外。

  那麼,黎智英有没有继续危害国家安全的客观条件呢?就在黎智英被检控不久,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再次隔空喊话,要求香港特区“放人”,足以证明他与外国势力依然有密切联繫,希望黎智英出来继续“为美国而战”。

  黎智英有没有继续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愿望呢?在今年“7.1”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当反中乱港势力的头面人物或纷纷隐退时,黎智英仍有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行,只不过用“走国际路线”的说法进行了简单“包装”,且现在也看不出他有任何悔意。

  为黎智英提供“充足理由”的是谁呢?有三人为黎担保,这三人都是黎反中乱港的“喽囉”,媒体曾披露,黎智英长期是他们的幕后金主,这些人的担保难道可信吗?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法官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便批准黎智英保释。试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究竟有多大?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就国安法第42条出台司法解释。

  “苛刻”的限制条件管用吗?

  法官在批准黎智英保释时,列出了几项限制条件,比如:以1000万元现金、30万元人事担保、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访问和在社交媒体发表文章、不可接触外国官员、交出旅遊证件、每周到警署报到三次、除上庭和到警署报到外不可离开住所等。

  有人认为,这些限制条件极为“苛刻”,足以令黎智英“不敢越雷池一步”。持这种看法的人,或低估了黎智英的能量,或故意隐瞒黎智英的能量。黎智英与美国中情局的关係早就不是秘密,媒体曾披露,黎智英的一名助手,就曾是中情局特工,在“佔中”期间,通过此人联络,不少黑金到了乱港头目的手中。所谓“苛刻的保释条件”,不过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更值得关注的是,黎智英保释以来,有不少人前往拜会,包括民主党一众新老代表人物李柱铭、何俊仁、杨森、李永达、林卓廷,以及前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陈日君等。谁能保证这些人不会充当黎智英和外国官员之间的联络人?谁又能保证黎智英不会在他们的帮助下潜逃?看似“苛刻”的条件,对一般被告可能管用,对於黎智英这样的大佬,恐怕只是个摆设。

  法官要向社会释放什麼信号?

  普通法秉持“疑罪从无”原则,但“疑罪从无”并非必须批准保释,特别是当许智峯等弃保潜逃事件不断出现时,谁能保证黎智英不会弃保潜逃?

  眼下,除了黎智英被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还有三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正在还押候审。一是唐英杰,涉嫌“7.1”在警方防线内疯狂驾驶马力强大的电单车,导致三名警员严重受伤,并携带印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白色标语,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二是锺翰林,自今年七月起多次在“学生动源美国分部”等Facebook专页发表“港独”言论,被控“分裂国家”罪;三是马俊文,多次现身商场高叫“港独”口号,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

  与黎智英相比,此三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虽然激烈,但不过是“街头混混”,其危害的程度和波及层面远远不及黎智英;如果黎智英可获保释,那麼此三人会不会获得保释呢?国安法在香港的实施才刚刚开始,司法机关的裁决具有鲜明的示範效应,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释,无疑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头。试问:法官到底要树立一个什麼标杆?要向社会释放什麼信号?

  香港落实国安法是否确有困难?

  此前,黎智英多次申请保释都遭到主审法官拒绝,法官苏惠德就因拒绝黎智英保释,而遭到不法狂徒恐吓,扬言要炸死其全家人,苏官还遭社交平台Telegram煽暴群组“阿囝揾老豆老母”非法“起底”,其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此次批准黎智英保释的法官是李运腾,李官这次批准黎智英保释,是否有担心遭遇恐吓的因素呢?虽不得而知,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複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那麼,对黎智英这样的“大佬”,香港司法机关是否真的不敢得罪?是否处置起来确有困难?果如此,可按此条规定交由国安公署处置。

  全面準确落实国安法,涉及到香港的长治久安。黎智英获保释,并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小事;此事引发的问题,必须找到答案,否则,法律如同虚设,香港难以安宁。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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