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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丧失法治精神的人不配谈法治\屠海鸣

2021-01-27 04:23:3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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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接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的夏博义,在接受媒体採访时,谈论到基本法、香港国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声称:“延任后的立法会不具任何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香港法治是‘威胁’”,还说国安法第五十五条中提到的国安公署有权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条文凌驾了《基本法》三十五条;并声称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国安法条文、令引渡协议得以恢复云云。

  一个资深大律师竟然说出如此缺乏法律常识的话,令人错愕!夏博义所言与前任主席戴启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已丧失了基本的专业良知。

  口出狂言挑战宪制基础

  夏博义最雷人的话有三句:“延任后的立法会不具任何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香港法治是‘威胁’”,“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国安法条文。”这是公然挑战香港的宪制基础。

  作为资深大律师,夏博义应该懂得三个常识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宪制基础,基本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均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在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代行权力。第三,香港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还有中央的权力。

  根据以上三点常识,再来看第六届立法会的延任问题。由於疫情影响,无法如期选举下一届立法会,那麼,第六届立法会履职完结之后出现权力“真空”怎麼办?特区政府向中央政府报告,中央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做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职不少於一年。法律程序如此清晰,有什麼理由说“延任后的立法会不具任何法律地位”?

  作为资深大律师,夏博义应该懂得一个法律常识: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涉及国家安全的事权,都属於中央事权。夏博义若不是生活在真空裏,也应该清楚一个背景:基本法23条授权香港特区就国家安全立法,但香港至今没有履行这一宪制责任,由於“修例风波”期间,香港出现危及国家安全的大量暴力事件,全国人大不得不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在香港特区颁布实施。

  以专业身份误导公众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香港特区政府没有权力修改。夏博义称“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国安法条文。”这到底是对法律常识的无知,还是企图僭越中央权力的无耻?

  夏博义称,国安法第五十五条中提到的国安公署有权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条文似乎凌驾了《基本法》三十五条。这纯粹是主观臆断!

  基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三种情形之一的,由驻香港特区国安公署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包括: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複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两相对照,可以釐清两个问题:其一,只有在出现三种特殊情况时,驻港国安公署才会行使管辖权。其二,驻港国安公署接手案件,并不等於必然剥夺基本法三十五条所规定的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凭什麼说“国安法凌驾於基本法”?

  夏博义还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由法律界人士组成,部分人甚至对香港认识不深,但可推翻终审法院考虑各方理据后作出的决定,任何本港法庭的决定也有机会被推翻。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

  首先,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人员必须全部由法律界人士组成吗?欧美国家的议会也是立法机关,难道全部议员都是法律界人士吗?

  其次,基本法第158条列明,在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涉及中央及特区关係的条款时,全国人大行使“释法权”,全国人大并不会涉及具体案件。凭什麼断定“任何本港法庭的决定也有机会被推翻”?

  夏博义身为资深大律师,不能说他不懂法,他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对基本法和国安法发表的评论,有意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意欲何为?

  採用双重标準乱港祸港

  回顾“修例风波”中,大律师公会对暴徒向市民施暴等视而不见,在发生立法会大楼被暴徒攻击、黑暴分子在机场非法集结等严重事件时,公会的声明也是轻描淡写,前主席戴启思还公然吹捧被捕暴徒“有良好品格”,并建议律政司免於检控。但对於特区政府和香港警察维护香港的法治秩序行为,大律师公会却多次发布声明指责。

  最近几年,美英等国不断干预香港司法,甚至连“12瞒逃”这类涉嫌刑事犯罪、保释期间弃保潜逃的案件,美英政客也呼籲“放人”,大律师公会和夏博义对此一言不发,对香港国安法却故意曲意解读,显然是採用双重标準,将政治凌驾於法律之上。

  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大律师公会已经沦为一个只问政治立场、不问法律专业的组织。不仅严重背离法治精神,也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就曾公开质疑公会忘记了其章程中“要竭力维护社会公义而非任何政治立场”的规定;大律师公会前副主席蔡维邦眼见公会“对示威者暴力保持可耻的沉默”,愤而辞职;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曾批评戴启思“将一个专业的公会变成一个揽炒派的政团”。如今,夏博义接任主席伊始就公开挑战宪制基础,可以预见,他只会令这个组织在政治化的泥潭越陷越深,成为乱港祸港的工具。

  丧失法治精神和专业良知的人,不配谈法治!“夏博义们”当有自知之明!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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