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2012年,甲公司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取得该房屋处分权后,于2014年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某。2019年,甲公司又与谷某某、樊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此张某某与谷某某、樊某某因房屋所有权纠纷问题多次诉讼,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谷某某、樊某某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张某某。
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局法官张光辉、法警杨鑫山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到谷某某、樊某某二人均为70岁老人,随两人居住的还有一位90多岁高龄的老人,且此房产系其名下唯一住房。承办法官深知,机械执行并非案件最优解法,本着让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快速实现的初衷,执行干警多次去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
在了解、平衡双方诉求后,经过持续不懈地温情沟通与释法明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谷某某、樊某某的态度也从最初的拒绝配合转为主动搬出涉案房屋,实现了从“两难”变成“双赢”的良好效果。至此,案件以和解方式圆满执结。
从“对抗”到“握手”,该案的成功执结是梁园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缩影,两面锦旗见证了善意文明司法的厚度,也彰显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温度,正是一位又一位这样的法院人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工作,才在案件办结的同时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