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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路通·粤通四海|中国居民赴沙特阿拉伯投资税收系列锦囊之二

2024-02-23 17:41:0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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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一、中沙税收协定

  1.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签署,于2006年9月1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适用范围

  就人而言,《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就税种而言,《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沙特阿拉伯适用于扎卡特税和所得税。

  3.不同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沙税收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跨境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协定对两国跨境税收活动具体征税规定如下:

  (1)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中国居民从位于沙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沙特征税。

  (2)营业利润

  常设机构在缔约国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中方企业在沙特常设机构的利润可以在沙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股息

  股息指从股份、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所属机构或其直接或间接完全拥有的其他实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仅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4.沙特税收抵免政策

  (1)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如下:中国居民从沙特阿拉伯获取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沙特阿拉伯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2)在沙特阿拉伯,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如下:沙特阿拉伯居民从中国获取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应作为所得税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沙特阿拉伯税收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或财产按照沙特阿拉伯税法和法规计算的沙特税收数额。

  5.在沙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申请人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税收居民证明。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1)中国居民企业为享受中沙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必须要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证明其居民身份。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中国居民企业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根据《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②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③申请人为个人且在内地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④申请人为个人且在内地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内地居住满183天的,提供在内地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⑤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⑥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提交申请的中国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将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沙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 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旨在减轻双重征税,特别是转让定价引起的双重征税。同时也作为解决针对双边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务争议和纠纷的基础,为磋商双方提供一种双边沟通机制。需要注意的是,整个相互协商程序均是保密的。

  2.法律效力

  即使纳税人已寻求国内法律救济程序,纳税人仍可申请相互协商程序,国内法不应成为申请相互协商的障碍。但如果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程序要求,那么沙特境内的诉讼将被暂时冻结,直到确定相互协商程序结果为止。国内法条款,包括时间期限条款不应成为相互协商程序的障碍,相互协商程序决议的执行不受国内法规定的时间期限的限制。

  3.适用条件

  (1)申请人

  沙特居民、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包括中国)定义的居民或者适用于该协定的居民均可以向沙特税务机关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如果相关纳税人认为其所应缴税额不符合双边税收协定的约定,可提交申请,且纳税人需在申请时提交举证。

  (2)具体情形

  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正在被双重征税或将被双重征税,即缴税的金额不是按照缔约国税收协定,则可以请求相互协商程序。可以适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为:

  ①转让定价评估产生的调整;

  ②与常设机构的利润确认和归属有关的问题;

  ③针对收入确认的分歧。

  4.申请流程

  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必须由提交请求的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注明申请日期。此外,申请人需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根据沙特税务总局发布的相互协商程序指南中的清单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否则沙特税务总局有权拒绝接受该申请。

  与此同时,如果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格式和内容要求,沙特税务总局会要求纳税人在30天内提供补充信息。若提供不及时或未能提供,可能会导致申请过程延迟或者导致沙特税务总局直接拒绝该申请。

  5.启动程序

  (1)时效条件

  在沙特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须在不符合中沙税收协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沙特相互协商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沙特税务总局单方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税收减免。如果沙特税务总局初步结论是不能单方面提供税务减免,则会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沙特税务总局与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税务主管当局进行谈判双方共同解决纳税人案件。转让定价案件和反协定滥用案件均适用相互协商程序。除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定外,协定条款优于所得税法。如果纳税人有充足理由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即使案件已提交国内审计处理并给出判决,税务主管当局仍同意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相互协商决议的执行不受国内法规定的时间期限限制。相互协商程序执行所导致的纳税人税款的补缴和返还一般应在案件结束后30天内尽快办理。

  在沙特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一、信息报告风险

  1. 登记制度

  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其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在税务局进行登记,仅有代缴预提税义务的纳税人不在此列。未及时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将被处以1,000里亚尔以上,10,000里亚尔(约合1914至1914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2.信息报告制度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已全面代替了沙特注册会计组织(SOCPA)提供的会计标准。从2017年开始,沙特境内所有上市公司已按照IFRS编制财务报告;非上市公司从2018年起按IFRS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财务资料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得税法及规章制度。会计记录必须使用阿拉伯文填写,在沙特存档。

  合伙企业应当就其企业的收入、利润、亏损、费用、债务及其他与纳税相关事项提交信息申报,提交日期不得晚于纳税年度结束前60天。

  纳税人必须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以阿拉伯语提交年度扎卡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有外国持股的情况下,还必须由沙特的注册会计师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认证。根据现行税法,除疫情期间外,不允许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须提供扎卡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社会保险付款证明书、当期购买明细、年度预扣税和其他详细情况。

  沙特税务机关于2016年实施了在线电子备案系统(ERAD)。根据在线电子备案系统所有纳税人,包括混合公司和外资独资公司都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其扎卡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线申请系统要求所有类型的扎卡特/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在线电子备案系统提交其年度公司纳税申报表、扎卡特申报表、预扣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法定声明。

  沙特税法还规定,任何私营部门及政府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提交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方的名称、地址、合同标的及价值、财务条款、合同执行及完成日期。不履行合同备案的,将对合同产生的纳税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二、中沙不同税制不企业面临的风险

  1. 在沙特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公司在沙特设立子公司应视为沙特的法律实体,并在沙特具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义务。纳税人编制税务报表时,应对税务报表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给所属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未按照所得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的,将以所得总额的1%作为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里亚尔(约合人民币38288元);若存在虚假信息,纳税人应当缴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应补缴税款25%的罚款。

  2.在沙特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按照中沙税收协定的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分公司和代表处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为沙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的常设机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有类似行为而导致应归属该常设机构部分的收入,需要在沙特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沙特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中沙税收协定中对于常设机构的第四款的规定,专为企业存储、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设立的从事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的固定营业场所取得的所得在沙特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协定待遇风险

  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1)未享受协定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的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营业利润、劳务所得和投资所得、资本利得,需考虑《中沙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权划分和优惠待遇的适用情况,以避免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沙特同时被征税。

  根据协定的规定,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那么企业就不会在沙特构成常设机构不需要在沙特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主动申请该项协定待遇。

  (2)未享受协定低税率

  根据沙特税法,中国居民从沙特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在沙特缴纳税款。但根据《中沙税收协定》,中国居民可在沙特享受降低税率的协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居民未按沙特国内法规定的程序享受协定优惠,则存在多缴税款的风险。

  (3)未享受抵免

  税收抵免制度的目的在于让居民国承认来源国征税的税额,并在此基础上在居民国给予税收抵免优惠,从而进一步消除双重征税。因此,中国税收居民应当关注在沙特取得的收入按照协定被沙特政府征收所得税后如何在中国进行抵免,并能够在国内依法享受抵免优惠,从而降低税收成本,避免被双重征税。

  需注意的是,中国对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不进行税收抵免。具体是指: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应向征税国家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额。

  2.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1)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沙税收协定》中有关构成常设机构的条款,对于停留时间小于一定期限的劳务不予征税,但是需要企业去申请享受上述协定待遇。根据《中沙税收协定》的规定连续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则在沙特构成常设机构。充分识别并规避即使不派遣人员或者员工入驻沙特,向沙特提供服务超过183天仍然有可能被沙特判定为服务常设机构的风险。

  (2)导管公司认定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跨国公司以导管公司的名义进行实际利益归属于自己的经济活动,从而“不正当地”享受到了另外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利益。如果被认定为导管公司,那么该公司可能被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而导管公司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协定优惠。

  (3)混淆相关规定

  由于协定中部分所得的税率比沙特国内的预提税税率更有优势,例如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为10%,但是沙特国内法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15%,此时应注意判断所得的性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避免少缴税款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税收抵免

  (1)抵免限额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精神,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沙特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可继续结转抵免。

  (2)间接抵免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计算层级由三级调整到五级。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走出去”企业在搭建海外税务架构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税收抵免政策的变化,避免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风险。

  2.股权结构风险

  虽然沙特阿拉伯投资部(MISA)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既定条件下可拥有沙特公司100%所有权,且不需要当地的合作伙伴,政府对其限制也最少,并适用于许多商业活动但在沙特建立100%外资所有权的企业,需要先在MISA注册并获得许可。有些特殊的商业活动依然需要沙特国民股东积极参与,担任25%的股东,比如工程与咨询活动。沙特公司对总经理的资质也有一定要求。总经理可以是外国公民(非海湾合作委员会),但他们必须获得Iqama居留签证,且必须拥有符合要求并经过认证的学历学位。lqama的申请通常需要几周至几月,甚至更长时间,具体视情况而定。如果企业需要迅速投入运营,则建议选择可信赖的专业服务提供商聘用沙特当地人担任相关职务,这也将有助于外国公司的注册、银行账户及办公室租赁等事务的办理。

  中国企业在沙特进行投资时,要注意按照沙特《公司法》规定合理安排股权投资以及按规定聘用企业高级管理者,避免因此引起税收风险。

  3.劳动合同风险

  沙特政府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以阿拉伯语订立的书面合同。若员工为外国人,则可在阿拉伯语合同后随附一份翻译版本的劳动合同。沙特目前有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在合同到期后或完工后,劳动合同将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允许续签三次,每次合同期限均相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到期后,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在企业未续签的情况下继续为企业工作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是指每天工作一定小时数或每周工作一定天数且合同期限不超过90天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到期日的规定,而且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同。

  非沙特国民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应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未规定合同期限,则合同期限应视为与员工居住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中的期限相同。企业必须确保员工中至少75%为沙特国民。

  中国企业在沙特投资设立企业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国籍等相关问题,避免因此引起税收风险。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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