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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国安案聘海外律师需行政长官证明书

2022-12-31 04:25:1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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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央视新闻截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行政长官李家超欢迎及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他表示,香港国安委会就“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特区政府会落实有关判断和决定,并积极考虑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司法机构表示,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四十七条作出具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第七届立法会全体议员发表声明,认为释法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合法性及权威性。法律界、政界等社会各界纷纷表示,释法妥善解决了有关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具体法律问题,完善了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让社会各界更集中精力推动经济、改善民生,积极抓紧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机遇,香港未来风光无限。\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综合新华社报道

  【大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如下解释:

  国安委的决定 不受司法覆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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