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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五年优惠政策延续

2018-10-20 12:10:44大公网 作者:海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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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日发布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对接了183天中国纳税居民认定的新标准后,基本延续了过去针对境外人士纳税的五年优惠政策,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累计居住183天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至于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征求意见至11月4日结束,公众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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