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中国央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对於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帐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淨资产的15%
•对於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於集团总资产的15%
•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责任,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办法》实施后,新增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未经中国央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註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央行等相关部门将视情况採取限制经营活动、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
•难以持续经营,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进行市场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