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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归案17年 被冤枉的河南农民仍未获清白

2018-06-26 09:15:52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作者:李行健、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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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真凶归案17年河南农民仍未获清白:事发时我就没见到这个人
 
1992年,河南夏邑县农民张玉玺卷入了一场邻里斗殴纠纷,纠纷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夏邑县人民法院认定,张玉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玉玺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1年,事件又发生转折,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玉玺的堂哥张胜利才是主犯,张胜利被判故意伤害(致死)罪。随后,已经被羁押9年的张玉玺被取保候审,又过了17年,张玉玺却依然没有等到“开庭重审”的通知,一直处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他的人生像是被按下了“暂停键”。事件真相究竟如何?张玉玺又为何迟迟等不到回音?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1992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玉玺因纠纷与本村村民张公社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继而引起双方家中多人参加的吵骂和厮打。在双方殴斗中,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张公社父亲张超明的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然而,张玉玺称自己在斗殴开始之后,便被打伤,事发时并没有见到死者。“我就没见到这个人(张超明),我当时被人打伤了。他们家人撵我堂兄弟(张胜利、张叶),把他们撵的,我都看不到了。我都不知道谁死了。”
 
事发后的第二天,张玉玺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批准逮捕。参与斗殴的张玉玺的堂兄弟张胜利、张叶逃到了外地。过了4年多后,张玉玺才被夏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夏邑县法院于1997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张玉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张玉玺不服,上诉至商丘中院。商丘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张玉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就在二审判决作出半个月前的1997年10月12日,张玉玺的堂兄弟张胜利、张叶被夏邑县公安局刑拘。这成为整个事件的转折。2001年7月19号,夏邑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张胜利持木棍猛击张公社之父张超明的头部,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叶持木棍将张公社头打伤后,开支医疗费3800元。张胜利被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叶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换句话说,法院认定,最终导致张超明死亡的致命伤,是由张胜利造成的,而非此前判决中所述的张玉玺。
 
另一名被告人张叶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始认定的是他(张玉玺),但实际不是他,他也不在现场。
 
2001年9月11日,羁押9年之后,张玉玺被从夏邑县看守所释放。释放证明书称,张玉玺“经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但从此之后,张玉玺的案子却再也无人问津。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张玉玺的代理律师徐昕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认为,从本案发回重审至今,已近21年,夏邑县人民法院一直未开庭审理,已经超过审限。
 
代理律师徐昕说:从他最早被羁押,到现在是26年,从真凶被发现接近17年,所以这种情况下,商丘市中院发回重审之后,夏邑县法院一直不开庭审理,这是对当事人非常不负责任的。这个案件因为已经发现了真凶,而且真凶已经判了,所以如果开庭审理的话,就会宣判张玉玺无罪。宣判无罪之后,张玉玺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现在由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启动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张玉玺)可以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明确“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代理律师徐昕说:取保候审的期限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如果要续保的话,要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他(张玉玺)的取保候审是严重超期,也就是说他现在也不处在某种强制措施之内,但是又没有给他一个说法,这样一种情形被称为“疑罪从挂”。但张玉玺的案件,准确的说不是“疑罪”,而是“无罪”,因为有其他的判决,确定了故意伤害造成死亡的真凶到底是谁。所以这个案件更准确的说是“无罪从挂”。
 
截至发稿,夏邑县人民法院没有对此事做出回应。事件相关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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