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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同人小说”作家获赔215万

2018-08-18 03:17:4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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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同人作品第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网络图片

  【大公报讯】综合中新网、北京青年报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8月16日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其作品《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元人民币(下同,约为215万港元)。该案也被称为内地“同人作品第一案”。

  不涉侵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2015年,原告查良镛发现被告杨治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诉求。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整体上看,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镛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简单人物关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此间的少年》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创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同时也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此间的少年》出版发行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劃发行领域等方面与查良镛均存在竞争关係,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法院判决,杨治和相关出版商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关係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及出版商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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