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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效力高於基本法 主从分明

2020-04-03 04:24:1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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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986年,廉希圣(前排右一)与香港法律界人士合影\受访者供图

  提到宪法和基本法的关係,曾参与过宪法、基本法起草的廉希圣重申,谈基本法必须先谈宪法,基本法是宪法的子法,不能脱离宪法来理解基本法,更不能把基本法理解为与宪法无关的独立法律。“一国”原则和国家观念是确保宪法、基本法在香港实施的基本。

  廉希圣指出,2014年6月国务院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明确了宪法在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对於理解和解决“一国两制”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最高法上的制度支撑和理论基础,对全面认识宪法在香港特区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他还指出,香港过去有人说基本法是“小宪法”是不对的,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宪法。其次,宪法的效力高於基本法,对基本法的理解和解释必须放在宪法的框架当中,要用宪法的基本制度来规範对基本法的理解,比如中央跟特区的关係。第三,宪法的内容通过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来实施,宪法如果没有通过基本法加以明确规範,就不在特区实施,比如说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廉希圣忆述,基本法起草时,香港就曾有人要求列明宪法在香港适用条款的清单,还有人甚至提出四角理论,称要在基本法的四个角内谈宪法。“可笑,简直就是完全颠倒关係。当时,香港很多人是担心和害怕宪法。现在,则是很多人不认宪法,只认基本法,这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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