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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司法规则 衔接操作指引

2022-06-24 04:25:1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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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实申述

  内容:指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向法庭承诺其完全确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中所记载内容及所陈述内容属实,没有虚构或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形。

  目的:规范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行为,引导当事人诚实信用参与诉讼,提高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认同感。

  借鉴:在香港诉讼程序中推行多年较为成熟的属实申述规则。

  证据开示

  内容:指涉外民商事案件开庭前,当事人向相对方出示、互相交换持有的证据材料并质证的程序。

  目的:防止证据突袭、固定争议焦点、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与内地的庭前“证据交换”不同的是,证据开示由当事人自主完成,无需法官主持。

  借鉴:香港的文件透露规则。

  交叉询问

  内容:指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可以按照一定顺序和规则询问证人的过程。

  目的: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等证据作用,促进案件事实查明。

  借鉴:香港“交叉询问”诉讼规则。

  域外法辩论

  内容:指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已经获得的域外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及审查适用的程序。

  目的:保障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域外法,公正高效专业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

  委托当事人送达

  内容:指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其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

  目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涉外送达难”,提升涉外审判质效。

  借鉴:香港“当事人主义送达”规则。

  律师调查令

  内容:指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

  大公报记者方俊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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