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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

2023-02-13 19:16:04大公网 作者:毛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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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平台是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主阵地和先锋队。2月7日,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开展“域外经验借鉴与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民商事法律规则衔接”研讨会,就湾区民商事法律规则衔接下一步推进策略和路径深入讨论。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文雅靖及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副教授、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郜庆主持会议。

记者 毛丽娟 摄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郝作成表示,推进大湾区建设,目的是促进内地和香港、澳门的融合发展、相互促进。一方面,“一国两制”是大湾区跟国际其他区域最大不同之处,法律规则衔接首先要坚持在“一国”的宪制框架内,利用好现有的三地司法协助等法律合作安排。另一方面,按照宪法和基本法下“两制”安排,三地法律差异将会长期存在,这是我们要接受的现实。未来三地政府既要坚守“一国”之本,更要善用“两制”之利,借鉴国内外已有区域合作经验,融合粤港澳三地优势资源,在制度上做出创新安排,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构建创新产业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沈健分析,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不同,同时还是法系的不同,这使得法律规则的适用变得非常复杂。因此,区际法律冲突在粤港澳大湾区是非常尖锐的问题。以内地与香港特区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例。CISG第一条第(1)款开明宗义明确了该公约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目前主流观点认为,CISG并不适用于营业地分别位于内地和香港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交易(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但是,对于具体如何适用,是否当事人自主选择就必然适用等问题仍存疑。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助理总裁、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争议解决组专家郭文利认为,目前粤港澳多元解纷机制的基本状况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粤港澳三地在调解组织的管理、调解员的准入、调解收费标准等方面不统一;二是仲裁纠纷化解力量仍旧以湾区仲裁组织为主,湾区之外的大陆其他地区以及国外优质仲裁资源引入不足;三是以事后救济为主,事先预防不足;四是当事人寻求多元纠纷化解的资源分散,相关多元解纷资源辨识度集中度尚存不足;五是以解决传统纠纷为主,针对数字经济等的解决方案不足。

  针对以上情况,郭文利建议,粤港澳大湾区推动建立多元纠纷预防与解决一体化平台,该平台包含纠纷合规预警、中立评估、外国法查明、审裁、谈判、调解、仲裁功能,与解纷化解机构或通过平台对接,或通过机构入驻方式实现互联互通,吸纳国内外优质解纷资源为湾区服务。同时,推动该平台与数字经济相关平台实现对接。在此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推动湾区多元解纷制度规则的重塑,具体可包括修订民事诉讼法设立涉港澳台诉讼程序特别编、授权开展商事调解地方立法试点;规范商事调解机构管理、调解规则、调解员准入等等;对于算法形成纠纷化解结果的规范、认可;允许国外优质仲裁机构在湾区一体化平台执业,服务湾区多元解纷需求,对入驻平台机构形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互认执行;制定数据跨区域流动相关规范等。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李大朋表示,为建构统一的区域市场,实现区域内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必要解决区域内民商事规则的差异问题。总体而言,从实体法角度看,存在以下路径以解决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问题:示范法路径,如最典型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统一立法,如欧盟正在推进统一立法过程中;司法判例路径,如在英美法系内部,例如英格兰、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法院相互参考、援引各自的判例,以解决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问题。

  对于科技研发、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问题,目前各国主要是在行业惯例领域和争议解决层面推动规则的衔接。除此之外,还可借助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平台,制定行业内的统一实体法条约,例如航空金融领域的《开普敦公约》。

记者 毛丽娟 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研究院院长李健男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摆在了十分突出的重要位置,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既是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又是纲要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这里所指的粤港澳互利合作当然是全方位的,但其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的一体化,即《规划纲要》所要求的“大湾区内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这就客观上需要在大湾区内形成一个和谐、公平、高效、便捷的民商事交往社会,这一区际民商事交往社会与港澳与内地其他地区的区级民商事交往不可同日而语,通常意义上的区际私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其发展,必须探寻新的模式和路径。由于民商法是应该在内地统一实施的基本法,大湾区内广东九市与港澳之间民商事规则的制度性差异,同内地其他地区与港澳之间的制度性差异是完全相同的。鉴此,要想在大湾区形成特殊的区际民商事交往社会,有必要探寻在大湾区内三个法域之间实现民商事规则相互衔接。

图为深港边界地带 / 记者 毛丽娟 摄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淑钿认为:“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应对接国际条约或国际标准。

  规则衔接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话题,包括法律制度的衔接,也包括政策的衔接。“一国两制三法系”是大湾区的独特优势,规则衔接不是为了消除大湾区所有民商事法律的差异,而是在保留大湾区三地法律制度多元化优势的基础上,减少对大湾区融合发展造成障碍的法律和政策差异。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的目标应是对接国际条约或者对接国际标准,共创经贸合作新优势。

  司法部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华商林李黎(前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阙凌云分析,粤港澳大湾区本身属于三个不同的法域,各地的规则差异不统一,在立法、司法等规则衔接都面临较大挑战。一方面,立法创新与规则衔接存在问题。以金融业为例,香港的金融业实现的是混业经营,银行资金进出证券市场是不受限制;而内地的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银行的资金也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不能进入证券市场,要在金融领域推动规则衔接困难较大。另一方面,司法领域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目前内地和香港、澳门关于管辖权依据原则不一,内地法律也不排除平行诉讼,未来如出现大量跨境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更为突显。

  根据大湾区当前实际发展,阙凌云提出的建议包括:第一,推动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要赋予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立法权限。争取中央支持,针对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等要素跨境流动,以及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标准规则、专业资格、法律冲突、争端解决、民商事私法协助等涉及中央事权领域,授权大湾区相关主体制度创新探索空间,同时提供上位法的保障。第二,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更紧密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探索采用签订合作协议、设立专门机构、制定相关程序性的规则等形式完善推进大湾区的民商法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协助文书转送机制,建设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电子平台,来推进和方便文书的送达和转递。第三,以前海深港法务区为抓手探索深港规则衔接。借鉴迪拜经验探索设立大湾区专门法院;争取中央支持,授予前海深港法务区制定专门规则的权限;进一步扩大前海关于律师费转付、诉讼费合理分担等试点范围等。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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