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朱凯廸曾签“自决”联署 参选村代表或DQ

2018-11-28 03:16:24大公报 作者:庄恭诚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朱凯廸曾在参选立法会的政纲中,扬言香港人有权决定包括“主权”在内的香港前途、有权主张“港独”

日前报名参加元朗八乡元岗新村居民代表选举的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前天(26日)被选举主任查问是否支持“港独”等,以考虑其提名资格有效与否。朱凯廸昨日回应称不支持。不过资料显示,他曾在参选立法会的政纲中,扬言香港人有权决定包括“主权”在内的香港前途、有权主张“港独”;又曾联署称“定必捍卫 ‘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该联署是刘小丽早前被取消立法会九龙西补选提名资格的理据之一。

选举管理委员会在本次乡郊代表选举中仿效立法会选举,在提名表格的基础上另外设立确认书制度,要求参选人签署,作为考虑参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依据之一,惟朱凯廸表明拒绝签署。

对于选举主任查问,是否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特区主权、是否同意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朱凯廸昨日均回应称:“按现行宪政安排,此乃事实。同意。”

鼓吹“自决”“港独”不符参选要求

而对于选举主任问及,是否确认真诚地在提名表格上作出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朱凯廸称自己为现任立法会议员,就任时曾向全港市民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并在这次乡郊选举的提名表格中作出同样声明。

至于“港独”立场,朱凯廸称自己不支持“港独”,但扬言“和平主张港独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权利”。

朱凯廸又称,自己支持推动基本法和政制的民主化改革,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基本法第158及159条,即: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分别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特区政府曾多次重申,任何鼓吹或推动“自决”、“港独”或“港独”可作为选项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而不符参选要求。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