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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兰发:对港开放法律服务助湾区规则衔接

2019-03-12 03:17:3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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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港澳抓住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更好发挥自身优势,全面深化与内地互利合作”,并指出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劃,促进规则衔接”。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香港中联办原副主任黄兰发昨在政协分组讨论发言时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要促使大湾区三大板块既发挥各自优势又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解决制度规则的衔接和创新。规则衔接除了需要政府层面的政策法规制定之外,还有赖於实践中大量具体的经济活动对政策法规的磨合运用,法律服务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市场服务,对於推动规则互相衔接具有重要作用。

  黄兰发指出,香港回归后,特别是CEPA签署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对港法律服务开放的政策措施,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交流合作有所发展,但内地法律服务市场资格准入门槛仍然过高,具体限制过多,部分法律服务惠港政策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香港本地中小企在内地法律服务市场获益不多,香港法律界反映,在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度不够、获得感不强。

  黄兰发建议,加大大湾区法律服务业对港开放力度,发挥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制度人才优势,助力大湾区规则相互衔接,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法律服务体系,提升湾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引入香港非全职法官制度。允许合资格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非全职法官,最大限度吸引香港司法法律界精英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引入“香港元素”。二是支持香港打造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服务开放合作。参照自贸区特殊政策及司法实践,在大湾区认可和执行“无涉外因素”香港仲裁裁决。三是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惠港政策。参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照和C照办法,对香港居民单独设立D照,适当降低分数线,并将执业範围限定在大湾区。借鉴香港海外律师考试制度,设立香港资深律师替代性准入资格考试,并将宪法、基本法、湾区律师跨境实务作为重点考察内容。四是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合夥联营制度。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按照对等开放原则,允许香港律所与内地律所联营三年后在内地独立设所、独立招聘内地律师、独立从事内地法律服务,使香港法律服务在湾区实现“本地化”。修改完善现行合夥联营制度,逐步取消出资额及持股比例限制,降低执业律师人数要求,允许自主聘请内地律师,适当扩大联营所业务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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