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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修例是为填补法律漏洞,政治不应凌驾公义

2019-03-14 03:17:19大公报 作者:周宇 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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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少女去年在台湾被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特区政府日前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针对与本港未有长期移交协议的司法管辖区,以个案形式移交逃犯,并展开为期20日的公众谘询。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指出,政府收到共计4500份意见书,其中三分之二支持修例。他强调,修例是为填补法律漏洞,政治不应凌驾公义,“有些人千方百计阻止移交台湾杀人案犯人”,令人感到非常伤感和失望。
 
一名香港男子去年在台湾涉嫌谋杀同行女友后回港,但由於现时两地无司法互助协议,香港不能按台湾请求移交疑犯。此案触发特区政府建议修例。
 
政府有责任跟进处理
 
李家超昨日见传媒时表示,就修例展开的20天公众谘询已於上星期结束,政府收到共计4500份意见书,其中3000份支持修例,占比高达三分之二,而支持的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符合公义的做法”、“不希望香港变成一些逃犯可以逃避法律责任这个现象”,“要确保香港市民不要受到这些逃犯可能带来的安全及治安威胁”、“台湾杀人案必需处理”等等。
 
“这次我们保安局的建议,是以同一标准去向全世界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当我们跟他没有长期协议的时候,怎样以个案形式去处理有关的一个我们亦都认为需要处理的个案。这个标准会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同样适用,而这个标准亦都符合我们一般逃犯移交的国际做法,包括我们参考了联合国在移交逃犯方面的一些范本。”李家超重申,修例是要填补现时法律的漏洞,以符合国际移交程序,台湾杀人案暴露了现时制度上的缺陷,政府有责任面对并跟进处理。
 
李家超特别提到,“长期协议”与“以个案形式移交”不应被混淆,“长期协议”是主要和主体移交逃犯的做法,而以个案形式移交的(做法),“只是当我们和某一个司法管辖区未有一个长期协议的时候,我们希望以个案形式,按照实际情况、以案情的需要、以互相尊重的态度去处理一些我们应该处理的一些个案。”
 
李家超说,保安局一直努力和不同司法管辖区争取长期协议,但长期协议商讨时间短则三年,长可达十年之久,而在未达成长期协议前,个案移交是处理相关罪案的合理方式,西方国家中如英国、加拿大等,都不乏以个案移交方式处理案件的先例。
 
对有人千方百计阻挠感失望
 
李家超强调,移交案件必须在两地都属刑事,死刑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涉及种族宗教等不移交、不能移交到第三方等条款在修订建议里全部适用,但“如果有些人千方百计阻止移交、移送台湾杀人案疑犯去面对法律制裁,是千方百计令它不成事,我会感到伤感及失望。公义便是公义,政治不应凌驾公义。”
 
李家超直言,明白有商界人士担忧自己在日常营商环境里,不小心触犯刑法而被移交,对此,政府会继续向公众解释相关法律条文以释除疑虑,重视包括反对意见在内的各方不同意见,谨慎小心地以“重视的态度”去处理。
 
黎栋国曾伟雄:修例只针对台湾个案不可行
 
前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及前警务处处长曾伟雄均表明支持修订逃犯条例,他们认为,修例是为了填补现时条例的不足,只针对台湾个案修订并不可行。
 
黎栋国表示,修例是为了尽量解决现时未能处理的逃犯个案,如果只是针对台湾的个案修订,是将安排过分收窄。他亦认为商界毋须太过忧虑,不会有人因为修例后,便会增加被移交的机会。他说,现时政府建议的修订,是要在接获移交申请时,行政长官才开始启动移交的程序,做法与香港和其他地区签订的协议相似,看不到移交逃犯到内地会有特别问题出现。
 
曾伟雄认为,只限制在台湾的个案才能移交逃犯的做法不可行,因为除了台湾,亦有在其他地方干犯同样严重罪行的逃犯,因未有协议而留在香港未能移交。他说,香港回归21年,仍未能与内地移交逃犯是很奇怪的事,当局应尽快处理,以免因无法移交逃犯而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他认为,可以将现时政府建议於附件内的罪行,以“斩件式”处理,让触犯包括暴力行为等严重罪行的逃犯,可先作移交,商界所忧虑的商业罪行则待政府与有关方面详细讨论后再处理,相信如此可以减少商界疑虑。
 
代表:反对派为反而反 罔顾香港安全
 
对於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指有人千方百计阻止移交台湾杀人案犯人,多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深表认同。他们指出,修订《逃犯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彰显公义,不令香港沦为“逃犯天堂”,但反对派却有如“条件反射”般地提出反对,将香港的安全、秩序置之不顾,反问“如果无犯法,怕什麽呢?”
 
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主席卢瑞安认为,有商界害怕修例会影响做生意,这是因为不了解条例的运作,也不了解内地的情况,因为从今年两会的“两高报告”可以看出,内地依法办事、依宪办事,不可能出现所谓的“砌生猪肉”。他指出,反对声音当中除了反对派,亦不乏外国势力,“他们担心条例一过,就不可以继续无法无天。”
 
违法就应该受到惩治
 
民建联副主席陈勇指出,反对修例的人忽略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即是否移交犯人要由香港作出判决,“反对者是无视香港行之有效的司法体系,还是根本对香港司法体系没有信心?否则就不应该有这个问题。”
 
陈勇认为,今次修例遭受反对并非单一事件,而是反对派的“条件反射”,因为过去在修建港珠澳大桥、审议“一地两检”条例草案等事件当中,亦屡屡被阻,反对派甚至提出无谓的司法覆核,让社会花费更多的冤枉钱,“但现在,这些人提出的‘魔鬼论’,作出的世界末日寓言,有哪一项实现了吗?”
 
香港中小型律师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违法就应该受到惩治,修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义,打击犯罪,不令香港沦为“逃犯天堂”,任何向往法治的人都不应该反对。她批评有部分人基於政治动机,为增加自己的政治本钱,不断制造“白色恐怖”,将香港的安全、秩序置之不顾,是极其自私的做法,反问“如果无犯法,怕什麽呢?”她希望政府继续向市民解释,释除大家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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