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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律科技界与基层撑修逃犯例 批评反对派政治化

2019-04-17 03:17:22大公报 作者:莊恭诚、何嘉骏、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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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自工商、法律、科技、基层等多个界别市民组成的“万众同声撑修例公义组”,昨日发起“护港安全撑修例大联署”,支持政府修订《逃犯条例》。

《逃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举行首次会议。由来自工商、法律、科技、基层等多个界别市民组成的“万众同声撑修例公义组”,昨日发起“护港安全撑修例大联署”,支持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堵塞法律漏洞及彰显法治公义。有成员批评,反对派把移交逃犯一事政治化,令人怀疑是否要与罪犯同流合污、包庇罪犯。“是否一个人犯了罪,只要自称是政治犯,就可以逃脱?”  联署行动截至昨晚11时30分,已有四千多人参与联署,人数持续上升。/大公报记者

公义组由大律师兼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任顾问,黄英豪任召集人兼发言人,副召集人包括陈勇、吴秋北、陈晓峰、龙子明、施荣怀、吴杰莊、楼家强、刘炳章、世界知名男高音莫华伦、苏长荣等。除了网上联署,公义组亦计劃组织街头签名行动,今日会到政府总部递交请愿信,希望广大市民踊跃参与义举,充分表达香港社会支持修例的主流民意。

双重把关 放心不会被滥用

公义组召集人、律师黄英豪表示,已全面研究政府提出的草案,其中参考了英国、加拿大实施了逾30年的做法,亦完全符合联合国有关移交逃犯的範本,加上香港法例第503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人权保障,以及特区政府和香港法院对移交过程双重把关,市民大可放心法例不被滥用。他强调,若有杀人、强姦、恐怖等犯罪分子逃到香港,而香港又无适当法律基础处理,香港就会沦为逃犯天堂和乌烟瘴气之地,难以保障市民安全。“法网恢恢,应该是疏而不漏。”

反对派声称,要为修例引入“日落条款”,仅处理引发修例的台湾杀人案云云。黄英豪回应说,经过这次修例,香港可以个案形式,与暂未互相签署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移交逃犯,例如台湾,这是长远签协议的基础,而法律亦不应只为个案而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度身订造,在其他地方犯罪后逃到香港的罪犯亦须接受法律制裁。

对於反对派一直以抹黑内地法制状况的方式阻挠修例,早於约30年前到内地发展的黄英豪反驳说,中国正不断完善依法治国,过往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民营企业遇到不公的情况都逐渐改善,而且不少西方国家亦与内地引渡通缉犯或就调查搜证等展开司法互助。“回归已20多年,香港仍有人敌视内地,是要不得。”

黄英豪表示,香港的“一国两制”优势、特区的制度、市民享有的人权自由,皆源於中国宪法,若香港市民相信“一国两制”,就要相信国家宪法、内地法制等基础。他强调,这次修例完全是法律议题,法律层面的问题可在立法过程中讨论,但不应把事情政治化,製造杞人忧天的氛围,甚至无中生有,希望社会以公平、正面的眼光看待修例。

已逾四千联署 人数持续升

公义组副召集人、律师陈晓峰认为,早年在内地经商的港人毋须担忧追溯期问题,因为一方面追溯期是包括香港、内地在内的国际共通做法,另一方面内地的追溯期时长较改革开放40年短。他又分析说,按现行条例,若有未与香港签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司法管辖区,要与香港移交逃犯,程序上需经立法会审议、政府刊宪等,届时会惊动疑犯、导致其逃脱,因此不可行。

联署行动在网上引起热烈响应,截至昨晚11时30分,已有四千多人参与联署,人数持续上升。

林郑:公众不接受不设追溯期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表示,即使未能及时完成《逃犯条例》修订以处理台湾杀人案,仍然会继续修例工作。她亦指出,若修订后的《逃犯条例》不设追溯期,相信社会大众不会接受。

林郑月娥昨日出席行政会议前表示,今次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有两个原因,一是让当局有法律基础可以处理台湾杀人案,二是要堵塞现行在移交逃犯方面出现的漏洞。她说,如果未能及时完成修例,会出现一个大家都不想见到的结局,即涉嫌的逃犯会被释放,而当局没有法律基础来移交逃犯,但这并不等於有关工作会停顿,有关工作会继续下去。

林郑月娥指出,在立法会审议过程中,保安局和律政司会很认真聆听议员的意见,从而令修订工作尽快完成,但若涉及根本性的建议,当局则未必能够接受。

她具体解释说,《逃犯条例》是移交犯了法而逃离了某一个司法管辖区来到香港的逃犯,故该条例若不设追溯期,便相当於以前犯法逃到香港者不需要被绳之於法,相信社会大众亦不会接受。

被问到会否在今届任期内进行基本法第23条立法,林郑月娥重申,有关立法是特区的宪制责任,全香港市民也都应该维护国家安全。她坦言,这项工作要做得成功并不简单,所以要审时度势、审慎行事,“希望能够创造有利条件,把这件应该是正面的事用一个正面的角度来处理”。

驳斥反对派三大谬论
 

谬论1

修例是为把港人“随意拉返内地”。

反驳:

修例后,香港可与世界所有司法管辖区,以个案或长期协议形式移交逃犯。修例参考了英国、加拿大实施了逾30年的做法,亦完全符合联合国有关移交逃犯的範本,加上香港法例第503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人权保障,以及特区政府和香港法院对移交过程双重把关,市民大可放心法例不被滥用。杀人、强姦、恐怖等犯罪分子逃到香港,而香港又无适当法律基础处理,香港就会沦为逃犯天堂和乌烟瘴气之地,难以保障市民安全。

谬论2

内地法制状况欠佳,修例后香港可与内地移交逃犯,是无保障。

反驳:

中国正不断完善依法治国,过往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民营企业遇到不公的情况都逐渐改善,而且不少西方国家亦与内地引渡通缉犯或就调查搜证等展开司法互助。回归已20多年,香港仍有人敌视内地,是要不得。香港的“一国两制”优势、特区的制度、市民享有的人权自由,皆源於中国宪法,若香港市民相信“一国两制”,就要相信国家宪法、内地法制等基础。

谬论3

这次修例可引入“日落条款”,仅处理引发修例的台湾杀人案。

反驳:

经过这次修例,香港可以个案形式,与暂未互相签署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移交逃犯,例如台湾,这是长远签协议的基础,而法律亦不应只为个案而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度身订造,在其他地方犯罪后逃到香港的罪犯亦须接受法律制裁。(来源:综合政府回应、法律界分析)

代表委员撑修例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民建联副主席陈勇:

何谓公义?一个人承认杀人、证据确凿,令其不逍遥法外、保护大众安全,就是公义。只要杀人、放火,就要绳之於法,任何地方的标準都一样。我们要对香港法治有信心,如果有人质疑香港法院在移交逃犯问题上的把关能力,就不适宜在香港居住。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工联会会长吴秋北:

很遗憾有人把移交逃犯一事政治化,在法例订明不移交政治犯的情况下,仍有人称修例是为移交政治犯,完全是无稽之谈,令人怀疑某些人是否要与罪犯同流合污、包庇罪犯。是否一个人犯了罪,只要自称是政治犯,就可以逃脱?我希望大家不要被误导,要旗帜鲜明支持修例,保护法治、堵塞漏洞。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树仁大学校董龙子明:

有人说这次修例是政府的事,与大众无关,但法治需要大家一起建设、维护,因此市民要一同支持这次修例。香港是开放社会,但没有人想见到罪犯因法律漏洞逃之夭夭,一些人藉这次修例企图妖魔化内地法制,讲法完全不客观。移交逃犯不仅有香港法院把关,程序上也绝非某个人或某机构就可以隻手遮天。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岛各界联合会理事长苏长荣:

目前与香港签署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司法管辖区不多,而在现行法例下,像台湾这样未与香港签协议的司法管辖区,对逃犯就束手无策。按过往经验,签长期协议需多年时间、经多道程序,无法处理具迫切性的现实需要。香港法治受国际讚誉,若对法律漏洞视而不见,显然不是成熟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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