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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虐儿 法改会倡设“没有保护罪”

2019-05-17 03:21:4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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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陈卓康报道:虐儿案件往往因受害人难以指证被告,或施暴者推搪及保持缄默,导致控方举证困难或控以较轻罪名。法律改革委员会昨建议政府修例加重虐儿及忽略照顾的罚则,以及新订更容易举证的“没有保护罪”,肩负照顾责任者包括家人、教师、校长或院舍负责人,均有可能需负上刑责;受保护者适用16岁以下儿童,以及任何身体或精神残疾、疾病或衰弱的易受伤害人士,如受害人死亡可被判监20年,受伤害则可判监15年。

  针对被虐儿童有口难言

  法改会小组委员会经过近13年研究,昨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谘询文件,向政府提出十四项建议,包括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在现有的虐儿及疏忽照顾罪之外新增“没有保护罪”。主席韦凯雯(Amanda Whitfort)称,法例参照南澳大利亚法例的概念,被告人对受害人负有“照顾责任”,或与受害人同住并有频密接触,若没有採取合理步骤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即可控罪。

  小组成员熊运信表示,如受害人能準确指出何时何地被谁虐打,控方已可改控谋杀、误杀、伤人等实质罪名,建议的新罪行主要是针对被虐儿童有口难言,亲属保持缄默推搪,只能依赖环境证供的个案,“控方唔使证明边个真係打,只需证明细路仔被虐待而(被告)无採取行动。”他举例,母亲男友经常在家明知孩子长期受虐不理、校长目击学生被老师打而没有尽力制止,都有机会负上刑责。

  马宣立医生称,虐儿数字近年一直上升,不少警察和律师查案感到沮丧,明知有孩子被虐,但其中一个父母否认而束手无策。至於院舍员工虐待院友,院舍负责人是否负上刑责,马宣立认为,要视乎负责人是否在场及知情。

  防止虐待儿童会助理总幹事黄翠玲表示欢迎,认为具阻吓性,但认为修例应清楚向公众说明,保姆、老师等是否属条例包括的对象,关注如亲人曾经劝喻或制止虐儿但不成功,会否需负上刑责。她另建议应立法全面禁止体罚,改善现行儿童死亡个案检讨机制,加入严重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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