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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例|刑期门槛增至七年 移交申请须“中央机构”提出

2019-05-31 03:07:13大公报 作者:庄恭诚 冯瀚林 龚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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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宣布修订《逃犯条例》作出三方面共六项修改,以回应社会诉求,释除疑虑\大公报记者林良坚摄

特区政府仔细考虑各界意见后,决定再就修订《逃犯条例》提出三方面共六项额外措施,以释除疑虑,包括将判监三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至七年或以上,变相剔除三罪类共七项罪行;可在移交协定中另加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不能强迫认罪等人权保障;移交申请须由其他地方“中央机构”提出,例如内地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昨日宣布修改内容的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特区政府的做法得到中央政府理解、尊重和支持,希望社会回归理性讨论。\大公报记者 庄恭诚 冯瀚林 龚学鸣

修订《逃犯条例》的草案将于6月12日在立法会大会恢复二读辩论。反对派一直阻挠审议工作,令社会不同界别对修例提出的意见和关注,无法在立法会平台得到政府回应,不过政府仍积极循不同渠道聆听诉求。李家超昨日傍晚会见记者,宣布经仔细考虑后,决定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项额外措施,以释除疑虑,是政府第二度就修例作出改良、具体回应民意。

首先,将判监三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至七年或以上。李家超解释,由于这次修例涉及的个案形式特别移交安排,是在香港与某司法管辖区尚未签署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补充安排存在,因此应更谨慎、仅针对特别严重的罪行,刑期门槛提高至七年,参考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所审理案件的刑期下限,亦变相进一步剔除了三种原本适用于移交逃犯的罪类,包括:刑事恐吓、把枪支交给无牌人士、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等色情活动,共涉及七项罪行。

跟进“申请回港服刑”事宜

其次,除了现有的政治犯不移交、在两地均属犯罪方可移交等保障原则,在启动移交逃犯程序时可加入更多人权保障。李家超指出,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逃犯时,可在双方为该个案签署的协定中进一步加入人权保障条款,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请求方亦须保证有关罪行在有效的追溯期内。

李家超提到,上述协定会提交给法庭把关,届时公众可循公开聆讯得悉额外加入了哪些人权保障,而即使法庭决定移交,行政长官最后亦可基于人道理由叫停。

另一方面是加强保障疑犯利益。李家超表示,为保移交逃犯程序的严谨性,香港只会处理由其他地方“中央机构”提出的移交逃犯申请,例如内地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后,政府会因应现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不适用于内地的情况,与内地跟进被移交的港人可申请回港服刑的事宜;政府亦会以个案方式商讨移交后的探望问题,包括领事(如移交给外国)、官员探望或其他特别合作安排,以更照顾被移交人士的利益。

李家超强调,按基本法,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对于特区政府为释除疑虑需采取进一步措施,而部分措施又可能涉及内地,中央政府表示理解、尊重和支持。他又指出,香港的自由和权利受基本法充分保障,修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绝不影响香港现有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李家超重申,社会必须回归修例的两点初衷,即要处理“台湾杀人案”、堵塞制度漏洞;政府提出修例经过审慎研究,以确保犯了严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进而保障市民安全、维护社会公义。

“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预计最快会于十月出狱 资料图片

三方面六额外措施

将判监3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门槛提高至7年或以上

·由于这次修例涉及的个案形式特别移交安排,是在香港与某司法管辖区尚未签署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补充安排存在,因此应更谨慎、仅针对特别严重的罪行,而刑期门槛提高至七年,参考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所审理案件的刑期下限,亦变相进一步剔除了三罪类共七项罪行。

在启动移交逃犯程序时加入更多人权保障

·除了现有的政治犯不移交、在两地均属犯罪方可移交等保障原则,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逃犯时,可在协定中进一步加入人权保障条款,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

·请求方须保证有关罪行在有效的追溯期内。

加强保障疑犯利益

·为保移交逃犯程序的严谨性,香港只处理由其他地方“中央机构”提出的移交逃犯申请,例如内地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

·修订《逃犯条例》后,会因应现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不适用于内地的情况,与内地跟进被移交的港人可申请回港服刑的事宜;

·以个案方式商讨移交后的探望问题,包括领事(如移交给外国)、官员探望或其他特别合作安排。

减忧虑增信心 法律界赞修改合适

政府再次为修订《逃犯条例》提出新的保障措施,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能减少外界忧虑,而七年刑期的案件由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法官更为资深,能获信赖。至于涉及有关内地的移交时,特区政府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移交要求,法律界认为能提升港人的信心,因为相关机构做事负责,亦有多层审批。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政府已尽力回应坊间对修例的怀疑和担忧,总体来说,新建议可以接受。他表示,政府提高移交门槛至可判监至少七年的罪行,符合“特别移交安排”的精神,因为根据外国情况,有关安排与长期协议不同,只适用一些特别严重犯罪。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刑期七年或以上的严重罪行,由高等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审理,法官较为资深。她说,反对派乱指内地司法不公,根本是失焦:“反对派根本不理性,不信任内地法制,台湾也是实行大陆法,为何反对派不质疑台湾司法制度?”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陈晓峰指出,刑期门槛提高至七年,而特区政府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移交要求,可提高市民的信心。他亦称,在移交协定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等保障,更可彰显审讯在阳光下进行。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今次提高移交罪行的刑期门槛,证明较严重罪行才会移交,符合修例原意。此外,特区政府只会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移交要求,最高检处事透明和负责,又有多层审批,港人能够有更大信心。

政府从善如流 反对派盲反出丑

特区政府自今年二月提出修订《逃犯条例》以来,一直致力向社会各界解说,并聆听各方意见,从善如流。早前特区政府已因应社会诉求改良修例草案,包括:把判监一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门槛提高至三年或以上、从46项适用于移交逃犯的罪类中剔除九项。

由于反对派在法案委员会拉布及暴力冲击,政府迫不得已决定在6月12日,直接在立法会大会恢复修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近日仍马不停蹄聆听各界的意见,包括与自由党、香港总商会等会面。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周二行政会议前表示,会整合有建设性的意见,数日内一并回应。按立法会程序,修例草案的修订必须在6月1日前提出。

昨日早上,39名建制派立法会议员再向李家超致函,要求政府在《逃犯(修订)条例》加入两项额外保障,包括将可移交的罪行刑罚年期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或以上;移交请求必须由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机关”或部门提出,以内地为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

在听取各方意见之后,李家超于昨日傍晚宣布就修例再推出三方面六项新措施。然而,一直保持敌对态度的反对派继续盲反,公民党党魁杨岳桥提出荒谬假设:“将刑期提高至七年,香港是否会变成轻微罪行的逃犯天堂,是否欢迎性侵犯儿童的罪犯来港?”据了解,杨岳桥曾试图在《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一项建议修正案,内容是删除原条文,改为“在香港可就其判处超过10年的监禁或任何较重的惩罚”。杨岳桥自打嘴巴,正是反对派“为反而反”的最佳写照。(龚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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